【精品】“好意同乘”民事责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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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意同乘”民事责任初探案例:日前笔者代理这样一起案例,某司机在晩上下班后,私口将所在单位的小轿车开冋家,与女朋友吃完饭后送其到单位上班。在途中因避让对方的大货车,撞到树上,造成女友左臂截肢,颌骨断裂等多处损伤,驾驶人也受轻伤,事故车辆报废(该车未上第三者责任险)。经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无责任。肇事车辆逃逸。该女友出院后,以运送合同纠纷为曲起诉驾驶人和车主,索赔各项费用高达150万元。该案正在审理屮,对该案的是非先不做评论。只要从理论上把问题搞清了,结论也就出来了。一、好意同乘的含义及性质“好意同乘”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和用语,因为大凡法律概念,都是

2、用比较抽象的术语,没有好坏是非的法律评价概念,譬如民事行为、行为能力、门然人、法人、合意、过错、过失等。所以在法国民法典和徳国民法典屮并没有这样概念和用语。“好意同乘”在各类辞书中无此词条。②所谓好意同乘,即指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该车去某目的地,因交通事故造成直接人身损害。对于此类纠纷,通说“好意同乘”纠纷。但须说明的是迎送旅客或为某种经营目的(如与同乘者去洽谈生意),虽是无偿的运送行为,但不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纠纷属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属特殊侵权的危险责任范畴。1、好意同乘的主体(1)“好意”的主体:驾驶人或车

3、主,因有时驾驶人就是车主,两者合而为一。(2)同乘的主体:该主体比较复朵,分而述之:a、同乘者是驾驶人的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等;b、同乘者是朋友,如一些朋友或几家人同乘一车辆外出旅游,共同分摊各项费c、同乘考是熟人或陌生人单纯的搭顺风车俩;d、专程送同乘者,或带情人兜风等。上述行为均是无偿的,但支付油料费是否属有偿,学者尚有争论,但通说认为仅支付少量成本应视为好意同乘行为。2、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如前文所述案例,原告称其为合同行为,但不符合合同构成的要件,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就某个事项中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致意见。而同乘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付款义务,因

4、而不具有合同的特征。好意同乘属事实行为,不属于合同行为。徳国法学家梅迪库迪将其称为情谊行为,他认为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辆的人受到伤害,是一种事务处理行为,不是合同行为。③对此观点,殊值赞同。因此,可以断言好意同乘,在“好意”者方面也未想与同乘者签订契约或得有何种报酬,完全是在尽义务,而在“同乘者”方面亦未想到出现风险,或出现风险Z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属于自己默示的风险承担。所以好意同乘的行为是事务行为或请谊行为,决非契约行为。国内有律师或法院认为属合同行为是无法理支持的。二、有关国家关于好意同乘的学说与立法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法域,按照大陆法

5、系国家立法范式,属于债法范畴,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屮一般都采用过失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或无过失原则。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一般都从侵权行为理论上衡诸肇事者是否有加害行为,是否具有过失,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结果与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概而言Z,采用的是过失责任。我国司法实践就是采用过失责任的基本原则,无过失责任是例外。但是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出于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汽车、航空、海运、电子、生物、化学工业等领域以梦幻般的速度推进,工业化进程给社会带來的负面效应是:汽车尾汽排放,大气污染、河流污染、噪音、矿难等危及人的生命健康的问题接踊而来,这时人们不得不考虑和重

6、视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质量问题,因此世界齐国都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限制一些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方面,司法的天平在向弱势群体倾斜。特别是民法将无过失责任即严格责任引入了侵权行为法,将交通事故,也纳入了危险责任范围,即是从过失责任向无过失责任过渡,好意同乘就是向无过失民事责任的悄然过渡。下面简述一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好意同乘的立法及学说。1、徳国1909年5月3H,徳国诞生了一部《机动车法》,第一次将机动车责任纳入了严格责任(无过失民事责任)。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但最高限额较低,对被害人之保护颇有未周;并规定了对司机和搭

7、乘者(好意同乘)不适用该法。拒绝对这两种人适用严格责任保护的原理是:“汽车做为一•种高速移动的物体给道路交通使用者造成了危险,故严格责任保护对象是道路使用者,而不包括制造风险的司机和他们的同乘人。”④为补救此一缺陷,乃于1930年制定《汽车占有保险责任法》依义务保险制度,加强对被害人之补偿。《汽车交通法》本身于1952年经过全面修正,并更名为《道路交通法》。1952年德国联邦颁布了《道路交通法》,其屮第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过程屮有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他人的健康或财物时,曲机动车所有者就其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如杲事故是由不可避免的事件所引起,而这

8、种不可避免的事件既不是因机动车故障,也不是操作失灵而引起,则不负责任。”该条规定与其他所有的危险责任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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