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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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屮央国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04-15【效力屈性】已修正【正文】中央国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1条为兴建国民住宅,特依国民住宅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置中央国民住宅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I•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第2条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第3条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丁营建建设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主管机关,并以本部营建署为管理机关。第4条本基

2、金之来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Z拨款。二出售国民住宅及土地收入。三国民住宅社区标售(租)商业、服务设施及其他建筑物之收入。四国民住宅之租金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关收入。第5条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依行政院核定之国民住宅计划分别拨贷直辖市、金门县、连江县政府,统筹办理国民住宅。二依行政院核准拨补直辖市、金门县、连江县政府银行贷款利息差额。三兴建国民住宅计划支出。四依法收回或优先承购国民住宅及其基地Z支出。五对奖励投资兴建之国民住宅依法接办所需补偿及兴建支出。六国民住宅贷款、专案核定贴补银行融资之差额利息及手续费。七出

3、租国民住宅之管理、维护、税捐、保险及承租人违约吋声请裁定强制执行等费用支出。八管理及总务支出。九其他有关支出。前项第三款至第七款规定,不适用于直辖市、金门县及连江县。第6条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第7条木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8条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第9条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第10条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4、。第11条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第12条本办法自发布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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