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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9
《就业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就业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7-15【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就业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就业服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删除) 第3条 就业安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下设视觉障碍者就业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均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委会)为主管机关。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2、 一就业安定费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加强实施职业训练及就业资讯等事项。 二办理加强实施就业安定及就业促进等事项。 三办理创业贷款事项。 四办理失业辅助及失业保险规划事项。 五办理奖助雇主配合推动就业安定事项。 六办理提升劳工福祉事项。 七办理外国人聘雇管理事项。 八办理技能检定及就业甄选等事项。 九补助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办理有关促进国民就业、职业训练及外国人在中华民国境内工作
3、管理事项。 一○管理及总务支出。 一一其他有关支出。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申请前项第九款经费补助时,应编列配合款。 第一项第九款经费补助规定,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6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7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条 本基金应设就业安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劳委会主任委员兼任之;其余
4、由劳委会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行政院秘书处代表一人。 二劳委会代表二人。 三财政部代表一人。 四经济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代表一人。 七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劳工团体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团体代表二人至五人。 一○专家、学者四人至八人。 第9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就业安定费数额之审议。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四本基金运用执行
5、情形之考核。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10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劳委会指派人员兼任之,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处理日常事务;所需工作人员,由劳委会就该会职业训练局现职人员调兼之;必要时视业务需要聘雇八人至十五人。 第11条 本会每三个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召集之。 委员会议之决议,应经过半数之委员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本会举行委员会议时,得视需要邀请相关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6、派员列席。 第12条 雇主应自其聘雇之外国人入境之翌日起,按聘雇外国人从事之行业别、人数及劳委会会同相关机关订定之就业安定费月缴数额,以每三个月为一期,计算该期应缴之就业安定费,于次期第一个月二十五日前,向本基金缴纳;雇主亦得以三个月以上为期,分期不计息,提前缴纳。但该外国人入境翌日至当月末日止,未满一月者,雇主得依其实际入境日数按比例计算缴纳之。 雇主所聘雇之外国人,于当月末日之前离职者,其就业安定费之计算,准用前项但书之规定。 第一项就业安定费之数额,得按行业别及工作性质之需要分别定之。
7、 第13条 雇主缴纳之就业安定费,超过应缴纳之数额者,得检具外国人出境或其他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退还。 第14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5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6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7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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