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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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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5-12【效力属性】已修正【正 文】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经济部为加速工业区开发,健全工业区管理,特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设置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同条第三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删除)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经济作业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主管机关,并以本部工业局为管理机关。 第4
2、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出售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时,依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承购人缴付之款项。 二出售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时,超过成本之收入。 三工业区内各使用人缴纳之权利金、管理费、使用费、维护费或其他服务费。 四依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所缴付之管理费。 五工业区开发完成后之结余款。 六工业区开发之投资或参加投资于工业区相关服务性事业之投资收益。 七工业区内使用人缴纳之租金。 八工业区开发贷款利息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一○政府编列预算拨充。 一一其他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3、 一参加工业区开发之投资或融贷资金供工业区之开发。 二参加投资于工业区相关之事业。 三配合政策需要,投资开发工业区之公民营事业。 四工业区内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筑物与设施之管理维护费。 五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之补偿费。 六工业区管理机构营运经费。 七工业区相关研究规划、宣导经费。 八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长期未能租售,致租售价格超过附近使用性质相同者,其所增加开发成本利息之补贴。 九有关工业发展或工业区设置之建设经费。 一○改善工业区内及受影响邻近土地环境保护之经费。 一一改善工业区联外公共设施之经费。 一二其他直
4、接使用于工业区之支出。 第6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7条 (删除) 第8条 (删除) 第9条 (删除) 第10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2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3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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