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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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90116746D號令訂定發布,自中華民100年6月5日施行第一條為推動環境教育,特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本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主管機關。第三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自本署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

2、金無累計謄餘時,不在此限。二、自本署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三、基金孳息。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五、其他收入。第四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支出:(一)辦理環境講習。(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五)推動環境教育際交流及合作。(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

3、關事項。二、管理及總務支出。第五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六條本基金爲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七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第八條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有關機關(構)或民間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

4、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第九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副執行秘書、組長、副組長及所屬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襄理會務或辦理所任事務。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第十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U!其他有關事項。第十一條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

5、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會議,專家及學者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丿關(構)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第十二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三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十四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謄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十五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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