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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5-18【正 文】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为奖励私人或团体长期造林,特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设置造林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农业综合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
2、下简称农委会)为主管机关。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水权费提拨。 二山坡地开发利用者缴交之回馈金。 三违反森林法之罚锾。 四水资源开发计划工程费之提拨。 五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六捐赠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私人或团体造林之育苗、种植、抚育及管理所需之补助。 二办理私人或团体抚育已成林之人工林之奖励。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他有关支出。
3、第6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农业综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之。 第7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1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
4、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2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技术人员训练所组织规程 第1条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为训练民用航空技术人员特设民用航空局技术人员训练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2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全所事务并指挥所属人员。 第3条 本所设下列各课室分掌各事项: 一教务课-掌理教务及训导事项。 二总务课-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课室事项。 三实习室
5、-掌理实习事项。 四会计室-掌理岁计会计事项。 第4条 本所置教务主任、总务主任、实习主任各一人,教务员一人,事务员六人,雇员二人,专任教官八人,兼任教官十人至十六人,技术员六人,医师一人,护士二人。 第5条 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会计事务员二人。 第6条 本所教务主任,总务主任,实习主任由民用航空局遴员呈由交通部派充,教官由民航局聘任,其余人员由民用航空局派充。 第7条 本所教育计划及训练办法由民用航空局另订之。 第8条 本所办事细
6、则另订之。 第9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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