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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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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2-22【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交通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交通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有效推展与管理自偿性及具特定财源之交通建设计划,并统筹办理其兴建、营运、维护及自偿部分之资金筹措、偿还等事宜,以提升交通服务水准,特设置交通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删除)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下设民航事业作业基金、国道公路建设管理基金、高速铁路
2、相关建设基金及观光发展基金四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第4条 本办法所称自偿性交通建设计划,系指计划于完成后,可于营运期向使用者收取相当代价,或有其他相关收入,以供偿付其原投入成本之交通建设计划;所称自偿比例,系以计划评估年期(含工程兴建年期及营运评估年期)分年净收入折算为完工日之现值和为分子,建设期间分年工程经费折算为完工日之终值和为分母,计算所得之比率。 前项所称计划评估年期,包括工程兴建年期及营运评估年期;所称净收入,系指营运收入及其他相关收入扣除营运支出后之金额。 自偿性交通建设计划及其财务计划,由本部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
3、 第5条 本基金之主管机关为本部,下设各基金之管理机关如下: 一、民航事业作业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国道公路建设管理基金:本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 三、高速铁路相关建设基金:本部高速铁路工程局。 四、观光发展基金:本部观光局。 本基金下设各基金之管理机关应建立责任中心制度,以确保收入及控制成本,发挥财务管理功能,并使具自偿性交通建设达成财务计划设定之自偿比例。 第6条 纳入本基金办理之交通建设计划,应以由政府投资兴建并符合下列二款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具特定财源者。 二、自偿比例达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自偿
4、部分之投资金额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者。 前项第二款所称自偿部分之投资金额,系指建设总经费乘以自偿比例之积。 第7条 自偿性交通建设计划经行政院核定后,因配合政府政策需要、发生社会经济之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基金执行之因素,致其财务计划所载成本及营运收入改变,有变动自偿比例之虞时,本部得修正其财务计划,并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8条 自偿性交通建设计划之财务计划所列建设总经费,属自偿比例部分,由本基金编列预算筹措财源支应,包括赊借或洽请财政部代为发行乙类公债;其非属自偿比例部分,由本部依交通建设计划之工程进度及资金实际需要,分年循预算程序由国
5、库拨充支应。 前项由国库拨充支应部分,若国库无法依工程进度及资金实际需要拨充时,得由基金先行以乙类公债以外之财源支应,其实际发生之利息,由国库于以后年度拨充之。以发行乙类公债为财源者,于逐年编列附属单位预算时,应针对乙类公债项目明列,洽请财政部代为发行后,拨交本基金运用。 乙类公债发行及还本付息等事宜,依中央政府建设公债及借款条例及中央公债经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基金项下具自偿性之基金管理机关应自自偿性交通建设开始营运之日起,依核定之费率收取费用,作为本基金之收入。 第10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民航事业作业基金
6、: (一)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场站及其设施之使用费收入。 (三)助航设备服务费收入。 (四)航空站特许营业费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费收入。 (六)经分配于民航服务用之机场服务费收入。 (七)国际机场旅馆住宿餐饮作业收入。 (八)航空客货运园区开发收入。 (九)参与相关航空事业之投资收益。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有关收入。 二、国道公路建设管理基金: (一)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于国道公路向车辆征收之通行费收入。 (三)经分配于国道公路建设用之汽
7、车燃料使用费收入。 (四)服务性设施有关之收入。 (五)办理区段征收取得可建土地处分或有偿拨用价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受赠收入。 (八)其他有关收入。 三、高速铁路相关建设基金: (一)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办理区段征收取得可建土地处分或有偿拨用价款收入。 (三)土地开发及相关设施之权利金收入、租金收入及经营收入。 (四)土地开发成本依协商结果及比例分配拨入之款项。 (五)土地开发净亏损依协商比例收回之款项。 (六)高速铁路土地开发相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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