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害人陈述与价格鉴定结论不一致时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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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陈述与价格鉴定结论不一致时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一、基本案情2005年4月14日,被告人赵二从广州东站乘坐开往太原的K238次旅客列车,4月16口2时20分许,列车行至侯马站停车时,赵二趁同车厢旅客张某熟睡之机,将其灰色密码箱盗走,箱内有箱内有漂花玉观音、汕青小佛、玉貌報筹玉器、玉件共计28种,1286件。后赵二将密码箱携带至家中,被告人赵人在明知密码箱是其弟赵二盗窃所得后,仍将密码箱藏匿于

2、'

3、家的床下,乂转移藏匿于自家的猪圈中,后被公安人员缴获。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冋并发还失主。二、审判过程一审法院根据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万余

4、元,并依此判决被告人赵二犯盗窃罪,判处冇期徒刑十年六个刀,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力•元;被告人赵大犯禽藏、转移赃物罪,判处冇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亶判后,原审被告人赵二、赵大不服,以应按照失主报案时所称购买被盗物品共花费5.5万元认雄盗窃价值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的情况卜,通过该鉴定结论印证了被害人张某所作的被盗物品价值5.5力元的陈述客观、真实,该数额即为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并应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故改判赵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力元;赵大犯窝藏、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

5、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三、主要问题被盗物品无有效价格证明,且被害人陈述与价格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该被盗物品的价值应如何认定。第一种意见即原审法院的意见,根据《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笫五条笫(一)“项被盗物胡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冇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笫(五)项“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儿经转手,最初形态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

6、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第(六)项“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木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失上报案所称的价值是其在广州以批发的形式购进玉器或是购买玉料加上加工费共花费的购入价,而实际是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而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衣没有有效价格证明(如发票)的情况下,是按照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市场零售价的屮等价格计算。失主的购入价(5.5万元)加上其为贩卖而花费的成本、地区间的差价以及合理的利润才是币场零售价。所以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第二次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第二种意见

7、认为,本案失主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即被害人陈述)和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祁是证据的有效形式,如何采信证据才是本案的关键。被害人陈述的真实与否通过价格鉴定结论完全可以判断是真实可信的。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冇权,而被害人的陈述在完全可以认立真实的悄况下即可以认为是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在两份指向同一标的证据面前,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都可以确认的情况下,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釆“就低不就高”,以5.5万元作为本案的犯罪数额来定罪量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认定盗窃数额的关键在于对相关证据的认识和取舍。被害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的有效形式,其内容

8、的真实与否仅凭被害人陈述本身无法得到验证,故需要通过其他的相关证据來加以佐证,而其他证据的作用就是对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进行强化或者弱化。作为木案来讲,价格鉴定的数额远远高于被害人失主张某所称的被盗物品价值5.5力余元,充分说明被害人关于被盗物品价值的陈述没有虚报的成分,是真实可信的。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在出发点和指向上是不同的,如果仅是被告人称被盗物品价值5.5万元,则说明其供述与价格证明存在矛盾,根据证明效力大小的原则理应采信有专业资质的物价部门出具的有效价格证明。但是,正是由于5.57/元的数额是作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所提,所以排除被害人报假案或者虚报被盗数额的可能

9、也就成了价格鉴是的直接H的。在通过价格证明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棊础1二,衣这两份证据均介法、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较低者作为定案的依据。此时,被害人的陈述也就完全可以认定为“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至于被害人陈述与价格证明Z间存在的数额上的差距,是由地区差价、批发和零售差价等失主预期的合理利润组成,并非其实际的损失。本案中关于被害人陈述如何认定的问题,实际上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的问题。如呆只拘泥于司法解释的字血规定,将被盗物品的有效价格狭隘的理解为仅指购货发票、进帐单等书而证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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