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盗窃数额的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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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盗窃数额的认定及标准的思考法硕(法学)班朱志梅405313909136摘要:盗窃数额既是盗窃罪的定罪情节,又是盗窃罪的量刑情节。因此,正确认定盗窃数额以及对盗窃犯罪数额的规定对司法实务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选取了三个司法实务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既遂未遂并存的盗窃案件、网络盗窃案件、猪肉盗窃案进行分析。认为盗窃既遂和未遂的数额不应该累计,未遂的数额在定罪量刑时可以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应当进行保护并且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数额做出规定;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建议运用相对数法作为标准。关键词:盗窃数额认定

2、标准网络盗窃盗窃案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案件之一。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个最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看盗窃所得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盗窃犯罪数额是指行为人非法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它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更是适用不同法定刑的重要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盗窃犯罪数额也始终是法官审判盗窃案件时重点观注的问题之一。很多时候,案件证据的判断和事实认定其实都是围绕犯罪数额的确定而进行,对盗窃犯的处罚往往也是以数额大小为序来确定相应的刑罚。不少学者及司法界的同仁在探讨刑罚裁量规范化问题时,大都将盗窃犯

3、罪中的盗窃数额视为确定法定刑范围和具体刑期的最主要因素,在所设计的表格式、函数式、电脑程序式等量刑公式中盗窃数额始终处于决定基本刑的地位,其它量刑情节只是在此基础上作出一定的增减变动。这些认识和思路,无疑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勿庸置疑,盗窃数额对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论在刑法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司法实务界它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数次盗窃中既遂、未遂数额能否累加案例一:案件来源,当代法学论坛http://www.gzsfxh.com2007年2月1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杨某在范市丰艺模具厂内,采用顺手牵羊

4、的方法,盗窃紫铜电极一块,重17公斤,价值人民币1490元。后在又丰艺模具厂对面的湖滨路99号模具加工厂,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紫铜电极2块,重量4公斤,价值人民币470元。2007年2月1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在范市镇丰艺模具厂,进入车间后,采用顺手牵羊的方法,盗窃得紫铜电极8公斤,价值人民币860元,当离开现场时被人发觉,并在车间门口被人抓获(此时该地盗窃罪立案标准是2000元)。对于犯罪嫌疑人杨某的盗窃行为在证据上确实充分,但是否要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存在重大分歧,主要观点有: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两次盗窃既遂,一次盗窃未

5、遂,既遂和未遂的盗窃数额不能累计,但前面只有两次既遂的盗窃行为,未达到多次,数额不能累计,因此认为杨某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盗窃既遂和未遂的数额不能累计,但是杨某前两次盗窃的数额为1960元,离数额较大只差40元,虽然第三次盗窃未遂,但仍可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应该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大,建议批准逮捕。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既遂和未遂的数额应该累计,量刑时按照总的数额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影响批捕,因此认为杨某三次盗窃行为,数额总计为2820元,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建议批准逮捕。在上面的案例

6、中,杨某前后共计有三次盗窃行为,前面两次是盗窃既遂,盗窃数额累计是1960元;第三次盗窃,按照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既遂的通说——控制说,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所盗财物而被当场抓获,属于盗窃未遂形态。三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如果能,则行为人杨某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反之,则只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未遂与即遂可否相加,目前找不到依据,但也找不到不能相加的依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加为宜。据此,犯罪嫌疑人杨叶盗窃即遂二笔,数额为1960元,不够较大标准,不认为是犯罪。理由如下:首先,从刑法理论角度而言,我国刑法理论上针对未

7、遂犯的处理原则采“得减主义”。因为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比,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对来说较小,因此应予减轻处罚。这也符合现今的国际惯例——轻罪不处罚未遂。其次,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做出了有关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从该规定所蕴涵的精神可以推断出,针对一般的盗窃未遂,是不予处罚的。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是如此操作。第三,从法律规定来看,未遂数额能否累加,没有明确规定。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分析,在穷尽所有法律规定和

8、司法解释之后,如果仍然不能找到圆满的解决方案,则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因为刑法的谦抑性,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刑罚是一种被动的恶”,不到万一,不用苛刑。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既然对盗窃未遂不予处罚,那么在多次盗窃中,既遂和未遂数额也就当然不能累加。需要指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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