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警察救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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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警察救助制度研究【摘要】警察救助伴隨著現代警察制度的建立而產生,作為一種警察行政行為在實踐中廣泛存在。警察救助對於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有重要的作用。當前,我國警察救助范圍不明確,救助的程序模糊,救助性強制措施規定不明確,對相關權利人的救濟制度有待構建。要不斷完善立法,健全警察救助制度【關鍵詞】行政救助警察救助救助性強制措施救濟制度警察救助的概念辨析警察救助是指“人民警察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侵犯或處於危難情形的人身、財產給予救助的行政行為。”①目前我國專門研究警察救助的文章不多,基於

2、救助的范圍、內容等一些問題的不明確性,需要對警察救助與相近概念作區分警察救助與社會救助。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實施主體不同。警察救助的實施主體是警察行政主體,而社會救助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社會組織和個人。第二,性質不同。警察救助不僅是人民警察的法定義務,更是一項法定職責,是警察權的下位概念。社會救助中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救助,是一種民事行為,具有很大的自主性。第三,法律後果不同。警察救助中,警察因救助實施與相對方形成行政服務法律關系,若符合救助條件而不予救助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法律後果。社會救助在社會組織、個人和受救助對

3、象之間形成的是民事法律關系,是否救助具有很大自主性,一般不會因不救助產生法律責任警察救助與警察行政管束。行政管束是指“緊急狀態下,警察暫時性限制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以避免發生或繼續發生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危險,或者排除對被管束人自身或他人人身可能造成的危害。”②行政管束的主體也是人民警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帶有授益性質,具有濃厚的保護、救護意味,和警察救助有時會交織在一起。但行政管束以限制人身自由為核心特點,其目的除瞭保護他人的人身、生命免受侵害以外,更主要的是防止管束對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避免加劇違法犯罪的程度,而警察救助無此特征警察救

4、助的意義警察救助雖然還沒有系統完整的制度規范,但是已有的規定對於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起到瞭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如下:第一,具有重要的手段價值。由我國社會主義的本質所決定,包括警察救助在內的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人民警察追求的唯一目的,人民警察的工作無論分工如何,最終都是要保護人民的利益。警察通過救助行為為社會公眾服務,在群眾中贏得良好口碑,得到群眾的信任和愛戴,對於警察而言,是完成任務、實現職能不可或缺的途徑第二,彌補傳統行政手段的不足。傳統的行政管理中,警察行政執法采用強權模式,並以此強行理順各種行政管理關系。這種傢長式的管

5、理在實踐中導致警察機關違法或執法不當,對公民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容易引起公民組織和警察之間的矛盾摩擦,從而降低警察機關的威信。而警察救助可以彌補上述手段的不足,幫助處於困境中的公民、組織走出困境,從物質和精神雙重層面對行政相對方予以彌補第三,彌補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不足。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社會保障制度起步較晚,還不成熟。如果部分公民因為人身、財産權利受到侵害,或處於其他危難緊急的情況得不到及時、全面的救助,會引發各種社會問題,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而警察救助體系在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健全完善的情況下,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

6、的人身、財產安全,成為維護社會的“穩定器”,體現瞭人民政府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警察救助的現狀分析救助范圍不明確。警察應對何種情況進行救助,《人民警察法》隻是采用瞭概括性的規定,並不明確。即便是已有規定,也語焉不詳,例如《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時,應當予以救助”,然而關於什麼是'‘其他危難情形”法律沒有說明救助程序模糊。警察救助的形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利於警察救助制度的規范化,應為其設置一定的程序,使警察行為在一定的規則內運行缺少救助性強制措施的規定。我國法律對警察救助強制措施還沒有具體規定

7、。實踐中,在搶險救災或救助危難群眾的某些情況下,警察需要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將被救助人從危險狀態向安全狀態轉移,例如對醉酒人或走失老人在未找到其傢屬的情況下,需要短暫地限制其人身自由,然而法律對這種保護或控制並沒有詳細的規定,隻是在《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些零散規定,這些原則性規定由於缺少具體的適用條件和程序,不能直接引用和實施,民警救助行為的合法性受到質疑,導致實踐中警務人員處於兩難的境地救濟制度有待構建。對於受到違法警察救助行為侵害的當事人以及因合法實施的警察救助行為導致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獲得救濟,受損

8、人能否通過行政補償獲得救濟及補償的標準等問題還屬於立法上的空白,應予以完善警察救助的立法完善明確救助范圍。警察權屬於公權力,對涉及公權又是警察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該予以救助。涉及公民私權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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