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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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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信用合作社產權制度缺陷剖析農村信用合作社是依據合作金融原則建立的組織。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自從建立以來,在產權制度上一直存在著一些缺陷。政府主導下的社員非自願入股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基層社,無一例外都是在當地鄉政府及社隊幹部的動員下,每戶農民認交數額不等的股金,構成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資本金(股本金X由於當時經濟水平低下,農民收入極少,因此農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資本金數量都比較有限,一般都隻有幾萬元的水平(在經過1996年的社員重新登記入股,信用社的資本金也沒有多少增加X在當時的背景下,農民對合作金融知之甚少或者一無所知,他們通常對政府都有一種發自內心的信任感,因此當政府工作
2、人員進行入股動員時,絕大多數符合入社條件農民都不帶任何疑慮地加入瞭信用合作社。不過,即使已經成為信用合作社的一員,他們對'合作"到底能給自己帶來什麼益處也仍然是不清楚的,事實上他們也不想知道"合作"的真正含義。在他們看來,政府要求農民去做的事,肯定對農民有益無害。可見,農民最初的入股,完全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的,而不是農民在自願基礎上的自主選擇。或者說,是政府選擇代替瞭農民的選擇,隻不過農民在特定環境下毫無保留地認可瞭政府選擇。因此,在信用合作社的初始產權的確立上,農民社員雖然成瞭信用社的〃主人",但他們的入股行為沒有自願的特征,而更多地體現為非自願的順從(盡管這種順從沒有明
3、顯的強制成份。)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產權虛置由於農民入股的非自願性,加上我國在成立農村金融組織之時正式制度的不配套,使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產權在一開始就沒有得到清晰的界定,或者說僅僅在形式上得到界定。在一個正常的制度環境中,出資入股的社員毫無疑問是信用合作社的產權所有者,而在我國,雖然信用合作社一成立的時候就以章程的形式規定瞭社員的地位、權利和義務,指出由全體社員或經全體社員推選出的社員代表組成的社員(代表)大會是信用社的最高權力機構,並明確要求每個獨立社都必須成立相應的理事會和監事會,但是,由於資源的配置都是以政府為中心進行的,政府對信用社資金的來源與運用都具有壟斷性的支配權
4、,因此即使以全體社員為基礎確立的”三會",在實際運作中也不是對社員負責,而是對地方政府負責,即有關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一切活動的最高決策權屬於政府。也就是說,全體社員對他們出資組建的信用合作社隻有名義上的產權歸屬關系,而實際上的產權所有者卻是國傢或者集體一一這個集體並非全體社員組成的集體,而是一個以地方政府為主體的比較含混的集體。可見,全體社員作為產權主體的地位事實上被架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治理結構殘缺正是因為信用社的產權虛構與信用社的’主人"不作主,因此,“三會"隻徒有虛名,治理機構殘缺不全。首先,社員代表大會成立以後,每年雖然召開一次大會,但社員代表普遍沒有參加的積極性,相
5、反,信用社往往靠發放一些紀念品和提供免費餐等方式去吸引代表參加會議。即使到會,也極少有代表能夠就信用社經營管理中的問題進行有價值的質詢和探討。理事會與社員代表大會之間形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瞭最高權力機構名不符實的狀況。其次,理事會雖然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對候選人的推舉是影響選舉的最重要因素,理事會的理事人選通常受地方政府的控制,有時理事會選舉就是一種簡單的程序,沒有任何實質的意義合作與非合作: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兩難選擇產權制度不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殘缺不全,使農村信用合作社面臨一種兩難的境地。如果按照標準的合作金融組織形式運作,那麼,在現
6、有的產權制度下,幾乎沒有使農民之間實現真正合作的可能性。這是因為,雖然地方政府現在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管理等活動已經少有幹預,但由於作為信用社產權主體的社員依然沒有參與管理的激勵,也沒有主動要求政府以法律形式重新界定產權關系。產權不清的狀況不能得到改變,造成社員對信用社財務及人事仍然不關心。既然互助的物質基礎一一社員入股的股本金及其"派生物"不被社員所關心,或者即使有社員想關心,也因為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提供支持而不能實現其關心的願望,那麼最終的結果是:經濟上實力弱小的農民實現互助合作隻停留在願望的層面上,難以成為現實。掛著合作的招牌卻不做合作之事,這無論對合作社來說,還是
7、整個金融界來說,都是不合適的參考文獻:1.劉巖,仲曉天•"合作金融的制度分析"•大連:《束北財經大學學報》,20002•謝平・"中農村信用合作社體制改革的爭論〃•北京:《金融研究》,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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