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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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假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假期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用工环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基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基地所有合同制员工。第二章假期项目第三条休息日及全国年节适用于全体员工的项目包括:休息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适用于部分员工的项目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等。第四条公司福利性假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经期假、孕期假、产期假、哺乳

2、期假、护理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丧假。第三章适用条件、期限和待遇第五条休息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星期六与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第六条全国年节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

3、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二)青年节:活动形式由各单位自行安排(5月4日半天);(三)儿童节:子女年龄在12岁以下的女员工放假半天(6月1日);(四)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执行。全国年节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七条年休假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标准如下: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

4、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员工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

5、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八条探亲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配偶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父母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有关员工探亲资格的审核办法,由基地按实际情况确定。探亲假标准如下:(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每次30天。(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每次20天。因单位工作需要,当

6、年不能休假的,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每次45天。(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每次30天。同年度探望配偶假不再另外享受。(四)离异、丧偶未再婚员工,从离异、丧偶次年起按未婚员工标准执行。(五)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望父母假期;父母或父母一方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探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的50%发放,岗位工资、

7、年功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第九条婚假员工依法结婚享有婚假。具体如下:(一)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二)按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再享受晚婚假12天。(三)婚假从结婚证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婚假应一次休完,不能存续。(四)再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若员工与配偶不在一地的,可酌情给予1-2天的路程假。婚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条经期假女员工在月经期间确实患有重度痛经,不能坚持

8、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后,在月经期间可视医嘱安排1-2天的休息(经期假)。经期假不能存续。经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一条孕期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在怀孕期间可享受孕期假。具体如下:员工妊娠期间,单位应根据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休孕期假进行产前检查。员工怀孕在七个月以上的,单位可每天安排其休息一小时(孕期假),但不能累计时间进行补休。孕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二条产期假符合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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