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失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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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遗失物制度研究I摘要I随着社会主义审场经济的基本建立,遗失物制度也要进一步完善。遗失物是指物的所有人将物遗忘于某处,同时该物乂不为任何他人所占有。为了符介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符合传统的道徳观念,对所有人请求发还原物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给拾得人,对拾得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补偿的一种制度。[关键词]遗失物;拾得;善意取得:返还;诸求权一直以來,人们丢失既得物的事情时有发主,在以前很长一段时期,由于主活水平的底下,即使有丢失既得物的情况发生,也因为丢失的既得物相对经济价值较低,这种情况由善良风俗以及人们的伦理道徳來制约可以取得很

2、好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丢失的既得物也越來越贵重,这时候仅仅依靠人们的道徳力鼠來制约已经不符合现实了。于是,必须耍制定一定的制度来解决遗失物法律关系。一、遗失物制度的起源罗马法故早规定了遗失物拾得所直权归属及莫相关问题。依据罗马法,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拾得人对拾得物不仅不取得所冇权,而且遗失人在拾得人不予返还时,将保冇对拾得人提起诉讼以收回遗失物的永久性权利。拾得人须交付其所拾得之原物,以他物代替或变价作赔,均不紂允许,此即罗马法所谓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在日耳曼法以來,

3、遗失物的拾得成为动产所有权的i种取得方式,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有不同的规定。罗马法上,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耍遗失人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对拾得人提起拾得物返还之诉。二、对遗失物概念的认定:我们国家《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对遗失物没有明确的定义,这给词法工作者词法实践增加了难度,那到底什么是遗失物呢?既然是研究遗失物制度,首先必然要对遗失物下一个明确的概念。对于遗失物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遗失物是指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

4、人占有的物。(二)遗失物是所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也认为,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有所有人偶然丧失了占有,现在又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才叫遗失物。(三)王泽鉴先生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四)史尚宽先生认为:”遗失物.谓不屈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物。”(五)谢在全先生认为:”遗失物者,系指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现乂无人占有且非为无主之动产。"(六)高飞先生认为:"遗失物是指有权占有人非出于已惫而丧失占有,于被拾得前又无人占有的有主动产。”我们认为:遗失物是指物的所有人将物遗

5、忘于某处,同时该物又不为任何他人所占有。之所以产生这些対遗失物卜•不同概念的原因,木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儿个方面的原因:(一)立法水平的问题,我们国家2002年开始进行《物权法》的立法,至U2007年7月13日实施,总共才用了五年的时间,所以在这短暂的时间内将《物权法》规定的内容规定的不可能十分严密,难免会有的缺漏的地方。这在以后实践中不断补充补足。(二)另外--个很重耍的原因是遗失物杲一个很复杂的概念,由于它所关联的内容十分复杂,这给遗失物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比较困难。三、遗失物特征(一)遗失物是有主物。遗失物的所冇人不是基

6、于对该物放弃所有而抛弃,而是因为遗忘于某处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抛弃所有物(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处分权,英抛弃的行为秋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所有物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而导致所冇人失去对该所冇物的占冇。如果冇民事行为能力的所冇人在遗失该物后宣布放弃该物的所冇权,则已经脱离的遗失物不再是遗失物,而是无主物,任何人取得该物都属于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物的物权可以对抗其它的无权。(二)遗失物的所有人丧失对该物的占有。遗失物只能是处于:物的所有人的控制范国Z外,但如果仅于一•时不能实行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比如物的所有人忘记了

7、其所有物放逬在其居所得某处,这种情况不能认为所有人丧失了对所有物的占有,因为其所有物还在所有人控制之下。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抛弃占有物而未经占有人或其主人同意,对间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均属丧失占有。(三)遗失物-般为动产,因为不动产在大部分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所有人的转移须登记后方可转i±,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特殊的动产,如枪支弹药,毒品等同样可以构成遗失物,只不过其所有人为国家。(四)须无人占有。这是指丧失对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其原因是什么,在所不问,若有人占有则非

8、遗失物。对此,有三种情形值得注意:第一,所有人忘于他人住所、宾馆、出租车上的物品仍属有人占有,不管该住所主人、该宾馆管理人员、该出租车词机是否知道物上的物品已忘置于已处,仍是遗忘物品的占有人;第二,盗赃物是原占有人丧失占有Z物,但盗赃物仍在盗赃实施人控制下时,对原占有人而言不是遗失物。若盗赃实施人乂丧失占有,则対原占有人而言,盗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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