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遗失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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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失物制度研究弓I言人们i在不断追逐财富的过程中,遗失既得物的情形时常会发生,1仏且冇时遗失的物品还很贵重。如果仅通过加强人们的谨慎以避免物品遗失,这也不能绝对避免物品被遗失。于是,必须作一定的制度安排以解决遗失物法律关系。罗马法最早规定了遗失物拾得所有权归屈及其相关问题。依据罗马法,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拾得人对拾得物不仅不取得所有权,而且遗失人在拾得人不予返还吋,将保冇对拾得人提起诉讼以收回遗失物的永久性权利。拾得人须交付其所拾得之原物,以他物代替或变价作赔,均不得允许,此即罗马法所谓不取得所冇权主义。①

2、而现代四方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拾得人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并且采取无人认领时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的作法。我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则规定无人认领时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只规定费用请求权,而不规定报酬请求权。我们小时候受到的教育是,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都要交给警察叔叔。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了拾得人的费用请求权,未规定报酬请求权。而按我国现行冇关规定,如果遗失物最终无人认领,应归国家所冇。我国的这一作法在严格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年代冇一定的合理性。而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木确立,国家已采取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

3、同发展的基木经济制度。在这一背景下,人们追求财富成为止当,时间就是金钱,追求投入与回报的和谐,甚至可以说,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人们的道德标准及其价值取向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我们不应固守昔FI的戒律而忽视制度的更新。就我国的现冇规定而言,它要求人们不讲报酬,这在市场Z地是难以通行的。市场经济的民事主体无疑是经济人,如呆不赋予拾得人以报酬请求权,拾得人的投入得不到冋报,其结果是,人们干脆不去拾取(而许多遗失物,若无人即吋拾取并呵护,其价值会很快丧失,如遗失的电脑被水淋就必坏无疑),或者隐

4、而不交。这样,我们从用高标准的道徳要2求人们出发,得到的却是对道德的曲解,却使遗失人和拾得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无法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不合实际的要求变成法律,这本身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相关原理。而国家取得无人认领遗失物的所冇权,这一作法也有缺陷:第一,“收归国家所冇''的提法是有缺陷的,这种提法本身是一个误会①(本文将予以论证);第二,拾得人在拾取并保管遗失物过程屮付出了劳动。在遗失人不于规定期间认领时,遗失物应被视为抛弃物而由拾得人依先占理论取得所有权②,这是对拾得人应有权利的尊重,也可视为一种奖赏

5、;第三,无人认领时归国家所有的作法成本过高,不利于财产的社会化利用。如此,则与拾金不昧、知恩图报的道德追求相一致。而无人认领时遗失物问题则变为财产处理问题,其不再是道德问题。若耍强调道德与法律的紧密性,也可认为报酬请求权是知恩图报的必然结果,而无人认领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则是褒善之举。这样,道德和法律仍是和谐相处的。有人认为,拾得人取得报酬和于无人认领时取得所冇权冇违拾金不昧的道德传统,这种简单主义的作法是极其冇害的。笔者认为,我国应规定拾得人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以及拾得人附条件取得所有权的权利,应规

6、定公安机关作为遗失物管理机关。当然,也要对拾得人、遗失人、遗失物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作岀规定。本文利用现实主义、实用主义的方法对我国遗失物制度作出深刻的检讨,通过中外制度的比较,进行相应的道德分析和经济分析,并对遗失物制度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企图为完善我国遗失物制度作岀较为详尽的论证,期盼冇益于我国遗失物立法。第一部分遗失物制度总论3一、遗失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学者对遗失物所作的定义各不相同。王泽鉴先生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①史尚宽先生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冇,而未成为无

7、主之物。’‘②谢在全先生认为「遗失物者,系指非基丁占冇人Z意思而丧失占冇,现又无人占冇月•非为无主之动产。"③大陆学者高飞先生认为:“遗失物是指有权占有人非出于已意而丧失占有,于被拾得前又无人占冇的有主动产。“④在上述各种定义中,笔者认为,王泽鉴先生及史尚宽先生所下定义正确而周全。谢在全先生所下定义不周全之处在于:第一,即使基于有权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对所有人也冇可能构成遗失。比如,借用人私自抛弃的借用物对所冇人而言当然是遗失物;第二,即使基于无权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对所有人也有可能构成

8、遗失。比如,小偷在被追逐过程中抛弃的盗窃物,对所有人而言不妨构成遗失物。⑤高飞先生看到了谢先生定义的第二个缺陷,但却继承了第一个缺陷,扩展了第二个缺陷。因为不管是基于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的音思而丧失占有「常口J能会有造成所冇人遗失该标的物的情形发生。从王泽鉴先生对遗失物所卜•的定义,可推知,遗失物的构成耍件有:(一)、须为冇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而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而无主物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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