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二稿:论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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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沟通学生毕业论文专业名称:法律(本科)C030106:010113301547指导老师:吴晓苹:毛科傑论文题目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评语:评分指导老师签名论文答辩评价:答辩组评定成绩及答辩委员签名:学生联系电话:13288919417论遗失物的合法取得【摘要】: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在立法和适用上尚存一些疑问值得探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中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从而得出此制度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可行的完善意见。【关键词】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缺陷完善意见【

2、Abstract】Forlostpropertyofthesystemofgoodfaith,our"PropertyLaw"Article107madeaclearlydefined,buttheprovisioninthelegislationandtherearestillsomequestionstobeexploredapplicable.Inthisarticle,throughanalysisofarticle107of“Chinesepropertylaw”intheregulationoflostgoodwillg

3、ainsystem,toarriveatthissystemdeficiencies,andproposefeasibleforthelackofimprovementadvice.【Keyword】LostPropertyGoodfaithAcquisitionDefectPerfectviews目录引言……………………………………………………………………………………4一、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4(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4(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以及其制

4、度价值………………………………4二、解读我国《物权法》第107条适用条件以及其存在的缺陷………………5(一)我国《物权法》第107条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5(二)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存在的缺陷………………………………5三、完善我国《物权法》第107条的意见………………………………………6(一)原权利人的权益应受到保护…………………………………………6(二)遗失物经流转后的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与否………………………7结语………………………………………………………………………………▪7参考文献………………………………………

5、…………………………………▪7致谢………………………………………………………………………………▪7引言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和“依法治国”理念的倡导下,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物权法》这部关系人们日常生活的法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在这种关注下,关于《物权法》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其中,《物权法》第107条中规定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深受争议。本文就此做一探讨。一、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其所有权归属主要通过民法中的“拾得遗失物”制度来解决;但如果拾得人无权处分将拾

6、得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其所有权归属可能就交由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了,所谓善意取得制度就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作为近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财产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兼顾并平衡的结果,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财产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诈行为所取得的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以,脱

7、离占有物与赃物等不能构成。对于遗失物,面前我国法律无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从法律的价值选择出发,取整体利益即交易安全秩序而舍个别利益即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以平衡利益冲突,实现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该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绝对原则,另一方面又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三)我国《物权法》第107条的相关规定从《物权法》的体系上来看,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

8、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该条款可以做出如下理解:若遗失物未通过流转,则拾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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