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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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摘要: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关系到遗失人、拾得人乃至第三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法律需要对此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制才能平衡各方利益。  关键词:遗失物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  一、概述  遗失物的拾得关乎道德与法律,债权与物权,还关涉个人获取与国家取得的问题。遗失物,即非基于占有人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遗失物不同于抛弃物,遗失人并未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其丧失对物的占有也并非基于本身的意思②。法律出于这一考量,为了保护私人所有权和市场秩序的稳定规定了遗失物拾得制度

2、。  善意取得,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既维护所有权人利益,也更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所有权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的一种均衡②。善意取得,又称为即使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使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无权。③  二、现行物权法不适用遗失物的善意取得6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受让人占有的,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3、。这表明,我国《物权法》原则上不适用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7条又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受让人予追及权,但可以试想,在当今复杂、高效的市场环境下,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买卖",多数是陌生人之间的个人交易,在完成此笔交易后,买受人却扔承担着返还原物的风险,以及追寻前手的任务,势必是不公平的。况且又要到哪里去找到前手呢,那么法律所赋予的追及权无疑是一种空想。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也表明能有很少人的追及权能得到实现,这种应然的、法定的权利在实然的状态下根本

4、无法实现,既然如此,就需要根据时势对现有的法律规定加以改善。  三、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一)、拾得人不同于销赃人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物,例如毒品、枪支、弹药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有或归还失主。也就是说遗失物与赃物是一概而论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我认为应该区别来看,理由有二:其一、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分析,尽管非法转让遗失物与销赃均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法律所不提倡,但转让遗失物的危害确远

5、远小于销赃,法律没有必要如此严厉地横加阻拦。其二、销赃的前提是具有违法犯罪的发生,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而遗失物的取得却不一定会伴随违法犯罪的发生,况且遗失财产的所有人本身也是有过错的、不谨慎的。当然,拾得人拾得财物后应归还失主或上缴国家,即便如此,在受让人是善意并支付了相当的对价以后,若再予以返还,未免对善意受让人有失公平。  (二)、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1、保障交易安全  究其根本,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现代高效便捷的市场经济追求以最低的成本,安全有效地完成交易。这不同于古罗马奉行的"无权利

6、者不能予人以权利"的简单商品经济时代,那个时代所推崇的"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之权利给他人"的规则实质上只是保护了一小部分的静态的安全。把权利瑕疵的不利后果归于交易第三人。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长期受到这种思想的影响,不能大刀阔斧,从而阻碍了商品的流通,因此,我国应该再法律上、理念上给予实践以支持,保障真正的交易安全④。  在第三人符合所有善意取得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基于对其信赖利益的保护,为何不能像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一样,赋予善意相对人以相当的维护自身交易安全的合法权益。这样是否更能推动健康、高

7、效的市场运行环境。可以试想一下,若不能赋予善意相对人这样的权利,对于每一笔交易,买主势必会担忧现在买到的物美价廉的商品,会有将来的某个时刻被追回的风险。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拾得人追偿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可是在如今便捷的市场交易环境下,又要到何处去追寻前手呢?很简单的例子,58同城是大家经常用到的购买二手商品的网站,在两个陌生人之间交易发生以后,卖主已经不知所踪,如此一来,对于善意6第三人的法律所赋予的追偿权无疑成为了一纸空文,毫无意义,其真正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如果法律将其保护力度由遗失人向善意第三

8、人倾斜一点,则使交易双方不必为交易安全担忧,更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环境。  2、第三人是善意、无过错的  无论是根据社会伦理道德亦或是法律公平正义原理,一个人没有理由为自己无过错的行为买单。因此,在一次正常的交易中,如若交易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就没有理由对其责难,强加其不应承担的责任。当然对于其无过错的认定也要考虑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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