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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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善意取得制度19目录【内容摘要】……………………………………………………………………………第3页【关键词】………………………………………………………………………………第3页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第3页(一)善意取得的含义…………………………………………………………………第3页(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过程………………………………………………………第3页(三)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依据………………………………………………………第4页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2、…………………………第4页(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4页(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第5页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探讨……………………………………………………第6页(一)不动产应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6页(二)遗失物及盗赃物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7页9论善意取得制度【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取得的一项特别规定,是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安全考虑的一项法律规定。

3、因此在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本文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入手结合国内外立法例、民法理论,剖析“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并对不动产、遗失物及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浅显看法,以期实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善意构成要件不动产遗失物盗赃物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对两种价值进行利益权衡之后的产物,即兼顾所有权静的安全保护和交易动的安全保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善意取得制度在现代市场交易中起到了积极

4、作用,促进交易安全,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在物权法中明确此项制度是一大进步,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善意取得制度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在将该财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过程通说认为,大陆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

5、制度。该制度认为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与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原动产所有人仅可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1]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但若干的民法特别法,如我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9《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

6、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八十九条指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些规定实际上认可了善意取得制度。[2]历经七次审议,我国立法史上最为慎重的一次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人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7、。一是受让人受让的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该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三)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依据。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向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一是“取得时效说”,认为善意取得因特别时效的经过而取得权利。二是“权利对象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所有人的公信力规则,既是占有动产的人

8、既应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人,从占有表征上就可以找到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三是“法律赋予说”,认为法律赋予无处分权人的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利。四是“占有时效说”,认为善意第三人是由于占有效力从而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五是“法律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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