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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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姓名:王新岳班级:法学08022011年6月[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起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该制度保护了交易安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被借鉴到了票据法中。现代各国,凡是制定票据法的国家,均将这一制度规定在各自的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受让人,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没有票据处分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因而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这一制度适应了票据流通的需要,保障了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充分发挥了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

2、原持票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因此应该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谨慎地适用。[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保护票据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票据流通,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一、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受让人,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没有票据处分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因而享有票据上的权利。3“在这种情况下,原持票人本来享有票据权利,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只是由

3、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持有票据。最后持票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形式合法的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这样就形成了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围绕此条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第12条是关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但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票据法》并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笔者同意多数学者的观点,第12条

4、虽然没有从正面直接规定票据的善意取得,但是依该条的反面解释,如果持票人是善意受让票据,就可以取得票据上的权利。所以该条文实际上肯定了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为了强化票据的流通性,由于让与人持有的票据背书连续从而具备了作为权利者的外观,对信赖外观而由此取得票据的受让人给予一种特别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作为保护票据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应理解为我国《票据法》第12条采用了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二、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因而对于票据持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要

5、件应该加以严格限制。否则,持票人有可能滥用此项制度,从而损害原票据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构成票据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我国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国内学者解释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四项要件:      1、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是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如果受让人系从有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当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自无适用善意取得规定之必要。无权处分人仅以善意受让人之直接前手为限,对于其间接前手是否有权处分则在所不问。即受让人如果是从有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包括善意受让人)取得票据,当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至于受让人

6、是否明知其间接前手为无权处分人,并不影响其取得票据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票据的流通性得以正常发挥。只是在受让人明知其间接前手为无权处分人仍受让票据时,其不能向失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失票人行使追索权),失票人此时可以适用票据法中有关票据抗辩的规定。需要分析的是,何为无处分权人,其范围如何界定?我国票据法理论中对此鲜有论述。13为了明确哪些人属于无处分权人,有学者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及票据使用实践,首先归纳出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处分)票据行为的效力存在缺陷的几种情况后,认为只有非法持票人和拾得票据后进行处分的人,

7、以及依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又不属于票据代理人的持票人,属于善意取得制度中无处分权人的范围。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2、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一般有两种,即背书转让和单纯交付转让。背书转让适用于记名式票据,单纯交付转让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16.实际上,由于各国票据法对票据的形式要件要求不同,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的转让方式也就不可能完全一致。按照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的规定,汇票和本票都必须记名,支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此外,

8、按第30条的规定,背书只能是完全背书,不允许空白背书。这些规定表明,在我国,汇票、本票、记名式支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完全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而不记名支票的善意取得,既可采背书方式,也可采单纯交付方式。17受让人如果系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票据,如通过继承、公司合并、普通债权转让等方式取得票据,则不得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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