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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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研究一、法院附设调解概述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自上世纪60年代后期以來,美国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为了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也为了使当事人节省人力及费用,法官开始试行调解制度。1998年1()月3()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该法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应允许所有民事案件屮使用调解,建立各白的调解计划并制定相应的保障程序,这就是法院附设调解在美国的最新实践。口美国首设该制度以来,英国、日本、德国以及加拿大等国先后建立了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并取得了蓬勃发展,

2、比较典型的冇口木的调停制度、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调解制度。(一)法院附设调解含义法院附设调解是指调解机关设立在法院的一种调解制度。法院附设调解不同于法院调解,它与诉讼程序严格区别开来,并按白身的运作规律和特有的方式进行,因此在木质上仍然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法院附设调解具有以下特征:(1)除某些类型的民事纠纷实行强制调解外,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启动一般山当事人屮请;(2)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立,调解不成的,可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转入诉讼;(3)调解员除由法官充任外,往往还包括律帅、社会工作

3、者等其他人员,且担任调解员的法官一般不参与后续诉讼程序;(4)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紧密衔接,调解协议在获得法院的确认后往往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法院附设调解与人民调解、诉讼调解的比较法院附设调解与人民调解虽然同属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但二者各有优势,两种制度不是重合的而是并行的关系,都是向人们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选择,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的调解民问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被任命的调解员从当地的居民中选出。冃前,司法部门要求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具

4、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法院附设调解的调解人一般是律师、仲裁员、法学学者、特定领域专业人士、退休法官等,他们具有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调处纠纷时能够更准确的分析案情更容易找到解决纠纷的突破点。2、地点不同。人民调解并不盂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调处纠纷的地点也具有随意性,一般会依据纠纷双方的方便,在居委会、村委会的办公室、当事人的家里或者川间地头。法院附设调解则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其启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处纠纷的地点在法院,调处的过程应当遵循保密的原则等。由此可见,人民调解更具有亲和力而法院附设调解更具有权威性。3、

5、效力不同。争议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其效力具冇不稳定性。在一方反悔时,此调解协议仅具冇民事合同效力,在之后的诉讼屮将作为证据使用。而经法院附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司法审杳确认的,具有同裁判相同的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法院附设调解的效力更强。与法院附设调解类似的还有诉讼调解。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严格地说,法院调解并不属于ADR的范畴,而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附设调解与

6、诉讼调解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不同:1、性质不同。诉讼调解属于审判的一部分,而法院附设调解则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合意行为。前者属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而后者属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2、主体不同。诉讼调解是由法官来主持的,在争议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惜况下,由该法官对诉讼进行裁决,即调审合一。法院附设调解的调解人来源于律师、仲裁员、法学学者、专业人士或退休法官等,其范围更广。3、阶段不同。诉讼调解在案件受理以后法官作出裁判Z前的诉讼阶段进行,法院附设调解的适用阶段是在法院审理Z前。二、我国构建法院附设调解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7、(-)我国冇法院附设调解的文化和实践基础首先,如果说日本和台湾地区设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更多是基于特殊的历史传统和社会需要,美国更多的基于法院的压力,那么我认为中国设立法院附设调解既冇历史传统和社会需耍,乂有法院的压力方面的考虑。传统屮国社会,儿千年以來均以儒家思想为正统。而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中庸”、“和为贵”、“克己复礼”、“天人合一”。在这种文化传统下,人们养成了“厌讼,啲心理,官府则以“息讼”为忖的,为减少纷争平息诉讼积累了丰富经验,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英次,在实践层面上,我国法院一年逾一年面临

8、着巨大的案件审理压力,构建法院附设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大程度上分流涌向法院的压力oidj.R虽然H前我国立法没有确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但实践屮已经存在,而且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也证明了在我国设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是切实可行的。目前亟需在制度层而上的构建。(二)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关于法院附设调解的争议很多反対者认为其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和诉权的自山行使。笔者认为法院附设调解并不违反调解口愿原则和诉权口由行使,反阳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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