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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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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李庄时代必读: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特殊时期北京律协内部秘密讲座)作者:王琳日期:2010-4-21今早刚打开电脑,便遭春雷滚滚:司法部发布文件要求全体律师开展对李庄案的反省讨论:于是整个上午我外焦里嫩地沉浸在对中央有关部门的深深钦佩之中。下午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混进了一个深藏在酒店中的会场中,是律协请北大某著名教授来做讲座。本来是抱着学习的心态,没想到竟是一次非常保密的活动。我坐在后排角落里,看到无数白发苍苍的律界泰斗带着凝重的神色坐在前面,还有主持人反复强调严禁任何形式的录音录像或媒体报道,感觉像是本来想拿别人本书看看,结果发
2、现偷了一包炸药。以下是讲座的大概内容,因为内容敏感犀利,故略去人物真实姓名。需要指出的是:我深刻理解该教授犀利言语背后的苦心,正如艾青诗里所说r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r讲座题冃是“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分四部分,一、风险来源;二、根本原因;三、具体原因;四、如何防范。四部分逐渐深入。—、风险来源1、被无数学者狂批的刑法第306条,它包括三项具体罪名,分别是律师毁灭、伪造证据罪,律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律师妨害作证罪。其中最后一项律师妨害作证罪是律师面临的头号杀手,真实案例:资深律师王某去向证人调取
3、证言,为避免违规之嫌,特意找了两名律师同行,还找了现场见证人,还全程录像,而后为了方便法院随传随到,把证人接到北京安顿在某平房里。而这个证人有一天就忽然神秘地“被失踪”了,律师本人也差点被以妨害作证罪起诉。最后虽然并没有定罪,但此事给其留下了印刻终身的恐惧。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调查权,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只要律师找控方证人取证,改变了当初的证言,就有很大可能因妨害作证罪银铛入狱。2、第398条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其第二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酌情处罚。”“酌情处罚”四个字公然出现在刑法典里,这是多么模糊的可怕的法。两个真实案例:
4、律师甲捡到了一份新华社内参的复印件,是关于国家土地政策的,他将其复印,散发给一群土地集体诉讼的当事人;律师乙的当事人想看看卷宗,乙同意了,当事人悄悄将其复印,并找到其中提供证言的证人,一一说服,使其全部改变证言。两个案例中的律师全部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被逮捕。3、包庇罪。真实案例:犯人的哥哥为了使狱中的弟弟立功以免死,请律师带一张小纸条给弟弟,其中详细列举了某犯罪团伙的罪行和线索。后来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弟弟从死刑立即执行变为死缓,而律师却被哥哥揭发了(不要迷恋哥),其被定的罪名就是包庇罪。教授认为:律师要做的木来就是合法的包庇。这样的
5、定罪简直匪夷所思。4、诈骗罪。从根本上说,律师付出劳动获得报酬,天经地义的事,居然能犯诈骗罪。真实案例:律师马某在收费时声称自己和法官比较熟悉,另外收费没有入账,于是被逮捕,定了诈骗罪。在现实中,所有的律师都是这么做的,当局选择性执法,让其余所有的人都被剥夺了安全感。罗斯福当年所说的每个人拥有的四种基本的权利,其中一项就是免于恐惧的权利,中国刑辩律师早就失去了。5、逃税罪。屮国税法高度模糊,如果真要深究,也许我们每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逃税之嫌。上述马某案例,据说当局的观点是:即使不定你诈骗,也要定你偷税(逃税罪在修正案七Z前的名称)!
6、此外,在统计数据中,律师还曾因诽谤罪、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入狱。真正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些状况都是教授身边的案例,在书本上看到以为是危言耸听,当发现是真的而冃已经发生并冃正在发生时,不由得让人无话可说,只觉阵阵寒意袭来。教授小结了一下:1、中国I•几万律师大军中只有几百人出事,比例还是比较小的,但是每次出事都让朝野大震撼,给律师以很大的不安全感。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九十年代还主要是年轻的新律师容易“出事”,最近当局不知是什么考虑,专门整治资深的有名望的律师。2、公安机关往往不通知律协,直接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3、不少学者都
7、义愤填膺地要求将刑法第306条和307条合并,或者废除306条,或者变306条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样固然好,但要明白:正如上面论述的,废除了这个罪名,还有其他好多的罪名。律师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根源在于公检法深入骨髓的对律师的不信任,于是公安机关滥用立案权、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法院滥用定罪权。二、根本原因1、刑法分则罪状表述的模糊性。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它来自法国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其经典表述是:“对公权力而言,不授权即禁止;对私人而言,不禁止即可行。”也就是法理学的法律保留原则。可这个宪政根本原则在中国很高级别的干部
8、群中都显得陌生。教授说他给某省部级高官做讲座讲这个原则。会末总结发言时,高官说:“今天我还是第一次知道公权力不授权即禁止,以前我们说的都是:不禁止就可以放手去干!”刑法本应有的罪刑法定被模糊的法律表述消失殆尽。两个例子:1)第3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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