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透视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文献综述】

李庄案透视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文献综述】

ID:414210

大小:36.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07-30

李庄案透视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文献综述】_第1页
李庄案透视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文献综述】_第2页
李庄案透视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文献综述】_第3页
李庄案透视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文献综述】_第4页
李庄案透视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文献综述】_第5页
资源描述:

《李庄案透视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文献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  目:    李庄案透视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            专业:法学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2009年12月30日,仅在重庆打黑案刑事辩护律师李庄被逮捕18日后,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就开庭审理其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本案自案件被披露之日起,时刻牵动着无数法律界人士的心。虽然法庭对于李庄的审判已经结束,但李庄案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尤其是对律师界的震感,却久久不曾散去。各学者力图并多方位地对李庄丑闻背后的利益驱动、制度缺陷、社会舆论等方面进行了深刻的探索和发掘。有学者认为,李庄的行为抹黑了律师这一

2、职业在民众心中的地位,是完全应该被唾弃和鄙视的;也有学者认为,李庄不过是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一个牺牲品,李庄案产生和发展,只不过是揭露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严重不足的缺陷,是一个悲剧,而我们要做的,不是事后对李庄的责备,而是应集合众人之力,改善当下刑辩律师面临的执业困境。(二)相关概念刑事辩护(简称刑辩)——无论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自行或委托自己所信任的人,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刑事辩护是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权——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刑事辩护律师(简称刑辩律师)——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以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专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李庄案——重庆“黑老大”龚刚模原辩护律师李庄,因涉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等被提起公诉一案。(一)综述范围本文通过

4、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之完善》、《解读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律师为涉黑人员辩护有何不可》、《论控辩平等原则》、《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论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之现实窘境及其改革》、《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学术论文、硕博士论文的研究,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所存在的困境及其改善进行总结分析。一、主体部分(一)李庄案的产生李庄案起源于持续一年多的重庆打黑案。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以《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为题,全方位报道了重庆打黑案龙头老大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庄涉案的始末。2009年12月3

5、0日,仅在李庄被逮捕18日后,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其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认为,辩护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种种行为如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等,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并由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

6、名成立。判决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被告人李庄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定罪,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自此,李庄案告一段落。(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困境的研究现状湘潭大学黄文臻在其论文中指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自1997年10月1日开始适用至今,在学界、司法实务界特别是律师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中,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律师界不少人对刑法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将律师作为特殊犯罪主体提出一系列疑问,认为这是在立法上对律师的一种歧视。甚

7、至有人认为,这条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剑。从种种数据分析看来,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已日益显露出其缺陷,在实践中产生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正是由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立法理念、法条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学界和律师界关于废除该法条的呼声不小。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制定,是针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有碍惩罚犯罪人的行为予以单独立法,这反映了我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有意识的限制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了控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相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实施此类行为不论情节严重不一定构

8、成犯罪而言,辩护人的此类行为不论情节是否严重均构成犯罪,使律师随时都有可能因控方启动追诉权而使自己沦为被追诉者而放弃与司法机关对抗。在立法技术上,法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