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辩律师荆棘王冠

中国刑辩律师荆棘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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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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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 (一)缘起有谁愿意步入并穿行于遍布荆棘的旅途?有谁愿意纠结胸中不平的荆棘之痛?更有谁愿意戴着共和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一路开怀一路走来?《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一文作为本书开篇文章具有其积极正面的意义。本文是笔者正式执律师业第20个年头所作。文中每一字句都饱含笔者作为一名无限热爱中国刑辩事业的共和国律师所走过道路之艰辛、痛苦、无奈、愤怒、心酸和希望,本文可视为笔者对自己一直执著追求的中国刑辩事业的浅吟低唱。之所以将本文称之为《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原因在于伟大的中国刑辩律师至今尚步履蹒跚地行进在泥泞法治之途,尚在为维护法律

2、正确实施,尚在为实现中国社会之理想的人权、民主和宪政而与这个时代的人治势力艰难抗争!这是一个令共和国刑辩律师无奈彷徨呐喊之时代,也是一个令共和国刑辩律师互相鼓舞激励之时代;这是一个法治建设初具规模尚暂处于无序之时代,也是一个共和国刑辩律师奋起而与违法践踏法治的惰性消极力量进行无畏抗争之时代;这是一个缺乏中国刑辩大师的风气颓丧几至于无望之时代,也是一个个怀揣法治理想的共和国刑辩律师们竞立于时代潮头慷慨激昂引领风气之先之时代!中国当代律师界并不缺真正大师级的刑辩律师,正如中华民族在任何时代都不缺宁折不屈视死如归的民族脊梁!时势造英雄,涌现一批批中国刑辩大师

3、的伟大时代正向我们走来!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五年来,中国刑辩律师走过了风风雨雨的艰难历程,尤其是2000年以来,中国刑辩律师在已固化的社会结构最底层艰难地生存、拼搏和发展,无时无刻地在与这个时代的各种违法社会现象做坚决抗争!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辩律师的生存现状!中国刑辩律师即使在如此艰难的生存环境之中尚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任,尚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尚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二)法律共同体有目共睹,中国刑辩律师已被代表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为恶意地排挤出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的严重破裂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幕悲

4、剧!辩审冲突升级、控辩冲突变异,这绝非危言耸听,这已是当前中国法律共同体之既成事实,更为中国司法体制之痼疾。法律共同体一说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律界尤其是中国刑辩律师界的一个美妙传说,一如刘海在天门山砍樵而期望得到九尾狐仙至死不渝的爱情!我们恐惧地看到,在刑事审判法庭之上,刑事辩护律师的对手应当是公诉人,但司法实践中却发生错位,却是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发生争议,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争议竟是壹加壹的简单问题,如辩护律师能否阅卷,如聂树斌案件;如公诉人和法官应否及如何回避?如证人应否出庭作证?如非法证据应否排除?如视频资料应否复制?可见,中国法律共同体的破裂并非是那

5、些复杂的上升到审判逻辑、证据适用等层面上的问题,而是简单到壹加壹等于几的问题。本人认为,究其实质,法律共同体分裂之关键,在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制度遴选司法工作人员以图建立法律共同体的制度之失败。在官僚主义和权力本位主义色彩如此严重的国家,初衷良好的国家司法考试并未能根绝那些破坏法律共同体形成和成长的不良社会势力,恰恰成为助长中国法律共同体分裂的主要原因。我很赞成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徐建院长先生所倡言——今后中国司法制度应即恢复律师资格考试。笔者本人认为,中国现应正本清源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之遴选制度。第一要坚决废除法官和检察官之公务员性质之制度,实行单独成体系

6、的司法工作人员制度,包括人事制度、组织制度、经费制度、案件管理制度等;第二要坚持法官和检察官全部从律师队伍中遴选。律师法官检察官之职业角色转换畅通稳定之时,即是中国法律共同体建设成功之日。中国法律共同体形成之关键不在于入门同等,而在于共同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共同的法律生命体验。但凡从律师队伍遴选出来担任各级法官和检察官者鲜有不具法律人思维,鲜有不具人文情怀,鲜有不具同情理解律师艰辛者。正如耳熟能详的一句法谚:“法律之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技术。”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刑辩律师之境遇不尽人意。鉴于中国传统政治思维和现有司法格局之影响,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往往会设置种

7、种手段非法阻挠中国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尤其是政治敏感类案件,如刑事诉讼法第37条所规定的三大类案件,如宗教信仰案件、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等。在审判阶段,某些法官非法压制刑辩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之手段花样翻新,令人目不暇接,以阶梯型阴谋来压制刑辩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手段最为常见——最先以案件性质威胁刑辩律师辞去当事人委托以及指使律师协会和司法局领导打电话对刑辩律师“关照”;如刑辩律师不予就范,便代之以无法律和正义原则的砝码引诱和怂恿当事人撤换律师——当事人撤换刑辩律师可换来法庭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如庭前之“两招”未能使刑辩律师知难而退和当事人“屈

8、膝投降”,代之以不允许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如滥用对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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