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透视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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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李庄案透视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专业: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2009年12月30日,仅在重庆打黑案刑事辩护律师李庄被逮捕18日后,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就开庭审理其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该案件自被披露之日起,时刻牵动着无数法律界人士的心。虽然法庭对于李庄的审判已经结束,但李庄案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尤其是对律师界的震感,却久久不曾散去。各学者力图并多方位地对李庄丑闻背后的利益驱动、制度缺陷、社会舆论等方面进行了深刻的探索和发掘。(一)李庄案的始末李庄案起源于持续一年多的重庆打黑案。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以《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为题,全方位报道了

2、重庆打黑案龙头老大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庄涉案的始末。2009年12月30日,仅在李庄被逮捕18日后,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其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认为,辩护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等,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并由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3、成立。判决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被告人李庄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定罪,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自此,李庄案告一段落。(二)李庄案在法学界引起的反思虽然从表面上来说,李庄案引起的风波已被以法律的形式抚平,但背后的学界争论却远远没有停息。有学者认为,李庄的行为抹黑了律师这一职业在民众心中的形象,是完全应该被唾弃和鄙视的;也有学者认为,李庄不过是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一个牺牲品,李庄案产生和发展,只不过是揭露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严重不足的缺陷,是一个悲剧,而我们要做的,不是事后对李庄的责备,而是应集合众人之力,

4、改善当下刑辩律师面临的执业困境。以一个法律专业学生的角度出发来看,李庄案的确是律师界的丑闻,李庄也成了刑事辩护律师这一群体最大的败笔。但是,深究其原因,又不得不说与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没有丝毫联系,甚至可以说绝大部分是由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所导致的。目前,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困难重重。尽管《刑事诉讼法》、新出台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一定的辩护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困境,亟待改善。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困境的研究现状湘潭大学黄文臻在其论文中指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自1997年10月1日开始适用至今,在学界、司法实务界特别是律师界引起了轩然

5、大波。其中,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律师界不少人对刑法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将律师作为特殊犯罪主体提出一系列疑问,认为这是在立法上对律师的一种歧视。甚至有人认为,这条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剑。从种种数据分析看来,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已日益显露出其缺陷,在实践中产生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正是由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立法理念、法条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学界和律师界关于废除该法条的呼声不小。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制定,是针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有碍惩罚犯罪人的行为予以单独立法,这反映了我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有意识的限制辩

6、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控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相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实施此类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言,辩护人的此类行为不论情节是否严重均构成犯罪,使律师随时都有可能因控方启动追诉权而使自己沦为被追诉者而放弃与司法机关对抗。在立法技术上,法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对此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因而司法实践部门对此的理解不用一,在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同时,该法条规定也未将一般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划出明确的界限。在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着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法条对律师实行“职业报复”的现象。郑州大学的乔金茹在其论文中指出,在

7、1996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全国各地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案件不但没有预期的那样上升,反而有所下降。现有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0%,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律师“罢辩”的现象。现行立法关于律师刑事诉讼权利尚存诸多缺陷,加上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法律的曲解,使得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大打折扣,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人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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