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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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辩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摘要刑辩律师执业风险法治观念的缺失、司法制度设置的缺陷、刑事立法缺陷以及执业律师自身的执业水平与防范意识。为此,防范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重点应从树立保护人权的法治理念,保障控辩平等、完善刑事立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规范执业行为等方面入手。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风险防范作者简介:王东明,河南城建学院法律系教师,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54-02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屮,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现有的法治框架下,正确认识并合理防范刑辩律师的

2、职业风险,对于律师执业本身以及整个社会法治进程,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缘由分析(一)法治观念的缺失引发的道德风险法治观念的缺失造成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错误认识,由此导致的风险可以称Z为道德风险。山于长期缺乏无罪推定的理念,传统观念认为被司法机关抓捕审判的人都是坏人,由此,为其辩护的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在加上律师的服务是收费的,因此使得社会公众无形中产生“律师收贪污犯、黑社会的钱为他们开脱”的错误理解。不仅市井百姓不能理解刑事辩护工作的疋要作用和积极意义,甚至很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将参与诉讼的辩护律师放在自己的对立面,认为他们就是替坏人说话的,干扰司法机关办

3、案的异类分子。在这种错误的理念的指导与影响下,刑辩律师无时不承受着来口社会公众的道德谴责,这种错误的理念也是司法工作人员对律师不公正对待的深层根由。(-)司法制度设置的缺陷导致的执业风险我国实行公、检、法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制度,然而实践中,三者之间的配合远远要多于相互之间的制约。特别是检察机关,其一方面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控诉的司法机关,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司法规制。因而对于律师的错误追诉,律师自己从法院寻求救济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朮判环节几乎就是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对律师所谓“犯罪行为”的简单确认。就控、辩双方的地位设置来说,法庭辩论时律师和公诉人看似“

4、平等”,但检察机关可以随时转变身份,对律师执行逮捕。在这种控辩实质上严重失衡的制度框架下,律师执业中的风险自然防不胜防。(三)刑事立法缺陷导致的风险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所谓的“律师伪证罪”,从刑事辩护的制度设置如度而言,法律的天平一开始就已经倾斜了,因为《刑法》第307条规定了一般主体的伪证犯罪,只需在该条中明确律师犯此条罪的从重处罚即可。用樊崇义教授的话讲,“这是一个立法导向问题”脾,立法者把律师、辩护人纳入另册,特别作出这样的规定,其所造成的后果就是引导人们对律师要特别提高警惕。(四)刑辩律师自身问题导致的执业风险律师在宏观方面的执业理念以及在微观层面的具体细节操作的缺陷

5、,都可能造成执业风险。1•急于成名心态。有的律师,特别是刚从业的新律师,在行业内部尚没有太大的名气,因而总希望一案成名,当这种心态一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的非法要求相碰撞结合,极易导致律师为制造有利证据而作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从而给自己带來风险。2•包打官司的承诺。在这种境况下,律师往往为了单方面追求胜诉结果而不择手段,最终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招致风险。3•实际操作层面的风险。执业经验尚不丰富的律师,往往在细节上缺乏规范性,如在帮助被告人传递不应传递的消息,将通讯工具交被告人使用,将外界纸条带给被告人等。2013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与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律师的权利增加了

6、,如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拥有了辩护律师的身份,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除了特殊的几类案件外,不需侦查机关批准,直接持“三证”即可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一般也不得派员在场。从反面來讲,权利的增加必然带来的新的风险,这就要求职业律师必须规范执业行为。三、刑辩律师风险防范措施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防范,不仅仅是律师行业自己的问题,也是法治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须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一)树立保护人权的法治理念,保障控辩平等首先,社会公众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要树立人权保护观念。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可能的犯罪行为之外,仍然亨冇应有的合法权益,对丁淇犯罪行为也只能依法追究。因此,律师为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并非要掩盖其已有的罪行,而是依法保护其合法的、本不应该受到侵害的权益,从而避免其受到不公止裁判。社会公众,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树立这种正确的理念,才能客观公正地认识律师的工作,才不会潜意识地将律师工作看做是对侦查、检察工作的对抗。其次,创建控辩平等的司法制度。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辩方与检控方还不可能做到诉讼地位平等。法律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都有着相对严格地限制,同时如上文所述,《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专门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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