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金融風險法律防范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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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大陸金融風險法律防范問題研究摘要:中國金融體制的改革,強化瞭政策性銀行即人民銀行的監控作用和能力、不按行政區域而是按大區設立人民銀行等。這樣做雖然在行政和監控上擺脫瞭國傢政策性銀行地方化並強化瞭監控能力,也帶來瞭一定的效果,但對國有商業銀行來講實質性的東西沒有改變,商業銀行並沒有真正建立起現代企業運行機制。在加入世貿組織過程中,我們必然會面臨著來自國內外的各種挑戰與風險,對向世界洞開的中國大陸的金融市場,其潛在風險也在不斷加大。風險一旦由潛在變為現實,就意味著將要發生金融危機。面臨開放的中國大陸的金融市場和世界金融對中大陸金融市場的沖擊,分析中國大陸金融業風險的法律

2、防范尤為重要關鍵詞:金融風險;大陸金融市場;法律防范分類號:DF411.9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8-0139-03一、我國大陸金融市場出現的法律缺陷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隻有嚴格的按照法律規范才能保障市場的有序運行和經濟的健康發展。在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金融市場的法制化進程中存在不足(-)市場經濟法治化滯後對金融市場法治化的影響我國社會和經濟生活尚未完全實現法治從而影響到金融市場的法治和規范。應該講,自改革開放以來的二十多年,民主法制建設取得瞭顯著的成就,法制在社會和經濟生活中也日益顯現出它的重要性。如果僅僅從理論上講,我國已經進入

3、瞭法治社會。但就社會實踐來看,要實現實質意義上的法治,還有相當長的一段歷程。一是人治權治的根深蒂固阻滯瞭法治的進程;二是法律的普及不到位很難使國民學會守法、用法;三是國民的綜合素質跟不上法制形勢,影響到法律的貫徹實施。社會和經濟生活沒有完全進入法制軌道也必然會影響到作為市場經濟之組成部分的金融市場的法治和規范(二)政府缺少法治精神意蘊制約金融市場發展政府機構的不依法行政影響瞭金融市場的法治。很多政府官員所崇尚的是權力,而不是法律,這就導致瞭政府在對金融市場的管理上,不是依法而是依權,使金融市場失去瞭法制保障,而權力管理的隨意性則會導致金融市場缺乏規范和秩序,對違反市場規

4、律的行為和做法缺乏法律的強制性規范和糾正。實踐證明,政府機構對金融市場管理行為的不依法和強權幹預金融機構信貸,導致瞭上萬億元貸款變成瞭“不良資產”,這種教訓是深刻的,金融市場的法制缺陷已經到瞭非規范和糾正不可的時候瞭(三)金融業立法沒有形成以金融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金融機構內部管理的不法治和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的缺乏法治。現時我國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很大程度上還是按行政化模式管理,自然管理上很大程度依賴的是權力,而不是法律制度和運行規則,就造成瞭內部管理上人為因素較多、隨意性較大而法制因素少、法治度低。產生的大量呆帳、壞帳都跟這一原因有關。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亦缺乏法律規范和

5、有序性金融立法上也存在缺陷。一是有些金融立法還不系統,涵蓋不完全;二是立法滯後,主要是立法上沒有能夠很好地結合金融市場的發展,立法缺乏前瞻性,立法宗旨落後。三是沒有金融風險防范法。面對潛在的金融風險,尤其是近期號稱世界金融領頭羊的美國所爆發的金融危機給我們的警示意義非常重大,未雨綢繆,制定金融風險防范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四)執法環境對金融業保護缺少力度司法審查權及司法強制力在金融市場管理上的發揮還不到位。主要是司法強制力在處理涉及金融糾紛的案件時,強制力顯得軟弱,沒有發揮應有的司法保障作用。這也與目前我國司法機關的憲法地位不落實,缺乏司法權威有很大的關系二、中國大陸的金融

6、市場金融風險的法律防范(一)金融市場必須實現法治化現代發達國傢都是法制國傢,而不是人治權治。把政府的行為、公民的行為、企業的行為應當依據法治方法規范每個行為。金融機構的性質、地位、體制、職能作用、相互關系、運行機制及監督措施等都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然後以法治的形式運行和操作。目前,中國在這方面的立法比較滯後,雖然頒佈瞭幾部法律,制定瞭一定的行政法規,但是對金融業的涵蓋還不系統。發展經濟術語是:以”項目為載體,大力發展經濟”,而項目的資金不論大小主要依靠銀行借貸,如果銀行企業對這種需求唯政府意志是從,而沒有法律作為保障行使自己的主動信貸審查權的話,那麼金融機構就變成

7、瞭行政機構的附庸,銀行資金也就真正變成瞭政府的金庫,金融企業就完全喪失瞭經營自主權。所以必須從法律上,明確金融企業的地位和權責,以對抗來自外部的幹預和壓力,確保金融企業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法治最重要的體現是政府依法行政,對待金融企業,政府的觀念必須改變,金融機構是獨立的經濟主體,政府與金融企業的聯系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而不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信貸政策,強行施加壓力,迫使金融機構為所不願為的事情,從而使金融企業違反金融信貸的運行規律,做出有損經營自主權和企業利益的行為。同樣,金融業要求政府對金融業的行為必須以法律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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