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2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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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21最大诚信原贝!J■2.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决策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1・针对保险双方一投保方和保险方。2.时间上一既在合同订立时,也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3•如何做到一诚实;信守合同。2.1.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保险不是实体商品,而是对未来某项作为的承诺。>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最早源于海上保险保险合同

2、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保险契约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且内容不是一般被保险人能了解也是由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2.1.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告知:2・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对双方各自的要求内容对投保人投保时一询问回答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保险中一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情况或者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索赔时一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对保险人[合同订立时—险人应

3、主动明确说明,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呆险人如果拒赔,应J发送拒赔通知书]保证■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中载明。如免责条款例规则。■默示保证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的惯如海上保险的船舶适航能力X适货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

4、险人一旦弃权,贝U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O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2)・被保

5、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lUi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事或£继续收取保险费时,贝j视为保险人菽弃合同的解除权。(2)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

6、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1•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

7、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盒伪。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軒^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义务对投保人一保险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责任(因疏忽而未告知、误告、隐瞒、欺诈)对保险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案例11922年道生公司诉劳合社承保人博宁火险案被保险人投保了卡车的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申请书中有一项“写明卡车通常停放的地点”,被保险人无意识地填

8、为他公司所亚地市中心,而实际上该车常停在郊区。保单上列有下述保证条款:“保证填报各项属实,申请书作为合同基础”o某日,卡车在郊区停车场失火受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因其陈报错误而拒赔。被保险人则称此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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