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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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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漫形象的著作權分析摘要:動畫角色作為一項新興文化產業,隨著動畫作品的廣泛傳播,角色本身的價值早已超越瞭作品本身,被賦予瞭新的商業價值和用途。但是,前景廣闊的動漫產業在我國正遭受盜版侵權的嚴重侵害。傳統的理論及實務界均認為對此應從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三方面對侵犯動漫形象的行為加以制裁。本文以《金甲戰士》為例,試從著作權角度對動漫形象加以分析,以喚起作者的權利意識關鍵詞:動漫形象;著作權兒童科幻劇《金甲戰士》曾於2008年陸續在上海、廣東等地熱播,但熟悉《奧特曼》的網友更把《金甲戰士》封為“國
2、產雷神”,笑話故事情節、人物設定以及造型,將《金甲戰士》和《奧特曼》如出一轍。對此,《金甲戰士》合作方解釋稱,金甲戰士是一比一的制作造型,而奧特曼高達幾十米,造型差別相當明顯。根據網友與觀眾的報料與對比,兩者在故事情節方面頗有相似之處,但造型最為相象,不論是閃閃發光的眼球,還是銀紅相間的制服,簡直一模一樣。但是《金甲戰士》合作方、上海世紀華創文化公司負責人孫先生明確表示否定「《金甲戰士》絕對原創,首先金甲戰士戰鬥時都是一比一造型,奧特曼在戰鬥瞬間就變成60多米高的巨人,兩者完全不像;其次金甲戰士的頭盔上
3、有來自佛教的花紋,但奧特曼的頭盔就沒有花紋。”他透露,《金甲戰士》的電視版權已經賣到東南亞,“如果我們侵權,人傢敢買嗎?”雖然目前此事暫時沒有下文,但筆者認為,對這一案例加以具體分析還是很有必要的動漫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其制作的階段密切聯系,動漫的制作一般分為三個階段①:第一個階段是漫畫作品的創作,即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義的平面藝術作品,例如奧特曼漫畫或者劇本的誕生;第二個階段是以電影或者類似電影方式創作的作品,即把第一階段創作的作品再制作成電影或類似電影的作品例如1966年日本圓谷株式會社
4、開始拍攝電視片《奧特曼》,並於1993年由上海東方衛視臺引進並在中國首播;第三個階段是衍生產品,即將動漫的某些受歡迎的形像用於周邊產品,如奧特曼玩具。在這三個階段中,後一個階段比前一個階段的收入要大,衍生產品的收入往往要占到總收入的一半,因為後一階段所產生的知名度影響要遠遠大於前一階段。不難想到動漫形象的侵權動機是為瞭實現行為人的經濟利益。現在姑且不論《金甲戰士》是否侵權,但可以肯定的是,制片方能從中獲得不少經濟利益。現在,筆者將從國外判例與國內相關學術角度分析動漫形象的著作權問題對虛構角色依著作權法進
5、行保護以制裁未經授權使用角色的行為是許多國傢的作法。②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在確定卡通角色的可著作權時,需要提及“獨特描繪(distinctlydelineated)”原則,即隻要作品中的角色體現瞭作者細致並且獨特的描繪技巧,這一角色就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一個典型的案例是迪斯尼訴空中竊賊案。該案中,被告在其供成人閱讀的“反正統文化”的卡通雜志中,抄襲瞭迪斯尼公司17個動畫角色形象,連名字也完全相同。在被告的卡通雜志中,米老鼠、唐老鴨等角色成為一群具有反正統文化的逞性妄為、作風不正、吸食毒品的搗蛋鬼,完
6、全失去瞭他們原來天真、活潑、可愛的形象。原告迪斯尼公司訴稱被告使用其創作並所有的卡通角色,侵犯瞭其著作權。被告辯稱使用角色的行為並未構成對作品的復制,虛擬角色不是著作權法獨立的保護對象不應受保護。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卡通角色並不能體現原作品的結構,但它是作品極端重要的組成部分,復制卡通角色的外型就足以構成侵犯著作權。此類案件的判決表明:不論情節是否被抄襲,單純卡通角色外形的相似就構成侵權。③在《金甲戰士》中,制片方對主人公的形象及故事情節稍加以部分改變,確實未構成完全對《奧特曼》的復制。但是在電視劇中,
7、采用瞭能表現奧特曼這種動漫形象的許多特征,諸如造型,故事情節等,這已被眾多網友所認定(盡管不是官方的b中國很多青少年都是看《奧特曼》長大的,已經對此有瞭深刻的印象,看瞭《金甲戰士》後,即可就其顯著特征而不可避免的與奧特曼形象聯系起來。根據“獨特描繪”原則,隻要金甲戰士與奧特曼的外形存在相似就足以構成侵權,更何況故事情節也相似。所以侵權者“如何”使用原著作者筆下的動漫形象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侵權人“是否”使用瞭原著作者筆下的動漫形象。筆者相信,《金甲戰士》使用瞭《奧特曼》的動漫形象,其復制或抄襲行為顯然侵犯
8、瞭原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屬於著作權保護范圍的作品包括九大類,其中第九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也屬於本法規定的作品。該條款是一個彈性規定,它是法律在相當長時間內保持一定穩定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需要。本文所涉及的動漫形象問題,就屬於該彈性規定范圍。關於動漫形象保護的法律問題是我國法律界面臨的一個新問題,目前法律雖未對動漫形象著作權問題作具體的明確規定,但是動漫產品中的動漫形象、情節、插曲、軟件程序及其文檔等多具有獨創性,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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