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张嘉军)第九章证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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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证明Proof目录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免证事实第三节证明责任第四节证明标准作业第一节证明对象一、案例二、法理分析三、案例分析一、案例家住烟台市福山区的周某与家住青岛市城阳区的郑某均为26岁,在济南市某技校学习摩托车维修技术,学期3个月。2003年4月13日,两人在校内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殴打,周某将郑某打伤,郑某住院21天,花去医疗费3500元。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同年5月15日,郑某以周某为被告诉至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诉讼中,周某认为该案应当由烟台市福山区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且认为审理该案的法官钱某系郑某的舅舅,要求钱某回避。问题:本案中,哪些是需要证明的对象?goon二、

2、法理分析(一)确定证明标准的条件(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确定证明标准的条件1、该事实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一般不需要证明,除非法官认为该事实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存在双方当事人有恶意串通之嫌。2、该事实对处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意义,即该事实在诉讼中具有判断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价值。3、该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但是如果该事实系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查明的事实,则不受此限。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goon(二)证明对象的范围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系指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产生、变更、消灭或妨碍权

3、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2、程序法事实。程序事实系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关于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事实、关于主管或管辖、关于回避、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等事实。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涉外民诉中,如果当事人要援引某国法律来解决纠纷时,这项外国法律就成为证明的对象。因外国法律不属于法官职务上应知悉的范围。地方性法规数量多、变化快,法官不可能全部了解。这是也为证明对象。back三、本案的分析(一)实体法事实。1、郑某受到伤害的事实;2、周某殴打郑某的事实;3、郑某受到伤害与周某之殴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4、周某主观上有过错;5、

4、郑某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前四项主要证明周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第五项证明郑某是否有过错,从而确定是否减轻周某责任。(二)程序性事实。1、周某殴打郑某的行为是在某技校发生的,确定管辖的法院;2、法官钱某是否是郑某的舅舅,以确定钱某是否回避。back第二节免证事实一、案例二、法理分析三、本案分析一、案例—案例1案例1:《一言难尽亲子鉴定》,《今日说法》,2006年第2期家住小镇的菜农李强就在女儿珊珊17岁这年,突然觉得女儿好像不是自己亲生的,发现这一事实是因为妻子与张辉的一个电话。当时李强听到她们在讨论女儿抚养费的问题。听到这个电话后,在他的再三追问下,妻子说孩子是张辉的。2004年1月李强带着姗姗

5、到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他与姗姗非亲生父女。李强与妻子协议离婚,姗姗随母亲住在亲戚家。不久,李强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姗姗的妈妈和张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张辉和姗姗之间的父女关系,并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他养育姗姗17年的各种费用及精神损失费。李强认为张辉是姗姗的亲生父亲,张辉就是不承认。张辉说,在姗姗的妈妈怀孕前他已经调离重庆,以后七八年内都没有碰过面。李强当庭要求张辉做亲子鉴定,张辉死活不同意。认为此事和他没有关系,没有必要做。李强除了姗姗母亲向法庭陈述姗姗是张辉的亲生女儿外,李强还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姗姗妈妈与张辉裸体在床的照片。goon案例1续这张照片是在李强

6、发现妻子有私情后偷偷拍下的。而张辉认为这是李强和姗姗母亲预谋设下的圈套。2004年9月8日南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必需张辉本人的基本样本,而采集样本必须经张辉本人同意,因此提供基因样本的举证责任在张辉,而张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法院提供,这反证了他与姗姗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所以推定张辉和姗姗之间存在父女关系。12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经二审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且被上诉人李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辉与姗姗之间存在亲生父女关系,故撤销南岸区法院推定张辉与姗姗之间亲生父女关

7、系的判决。问:南岸区法院进行的所谓的“推定”是否为推定?goon案例2《离婚之后》,《今日说法》,2006年第2期。2004年11月10日,对于平陆县的王虹来说,是她一生中最艰难的日子。当夫妻二人在法庭上讨论15岁的儿子王磊归谁抚养时,让王虹意想不到的是,王文泽突然拿出了一份收养公证书,说他们还有一个养女――5岁大的王玉。公证书中写到:王文泽、王虹夫妻与王玉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王文泽为王玉养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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