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张嘉军)第六章多数当事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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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多数当事人目录第一节共同诉讼第二节诉讼第三人第三节诉讼代表人作业预习第一节共同诉讼colitigation一、案例二、共同诉讼的含义三、必要共同诉讼四、普通共同诉讼五、案例分析案例案例1:薛某等5人订立书面协议,共同承包该村一鱼塘,约定每人出资2万元,薛某为代表人,每年向村委会缴纳上一年承包费5万元。一年后,薛某等5人未能及时向村委会缴纳上一年度的鱼塘承包费,村委会与薛某等即产生矛盾,村委会向法庭起诉薛某,要求及时还款。薛某认为应追加其余4人为当事人,共同应诉。但法院只列薛某一人为被告,理由是村委

2、会只起诉薛某,判决后薛某可另行起诉其余4人。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薛某在一定期限内还清原告承包费5万元。问:本案是否属于共同诉讼?法庭的做法是否正确?案例2:姜某驾驶自己的车去集市购物,由于前来购物的行人很多,结果将站在路边选购商品的黄某和出售小商品的贾某撞倒。黄某花医疗费3000元。贾某花医药费2000元。二人出院后共同起诉了姜某。法院将本案合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姜某与贾某达成和解,赔偿贾某1800元。由于黄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为2万元,姜某认为过高,黄某又不妥协,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判决姜某赔偿黄某1

3、万元。问:本案属于何种诉讼?二、共同诉讼的含义原告或被告或双方均是多数的诉讼形态,就是共同诉讼。我国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和非必要的(普通共同诉讼)。我国民诉法第53条规定了共同诉讼的两种类型。意义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并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二、必要共同诉讼litigation1、含义2、类型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追加1、含义必要共同诉讼系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4、,未一同起诉或者应诉的,应予以追加,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2、类型(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一是,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财产所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等。二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因为有连带债权或债务关系的。(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本来当事人之间并无什么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因为某一事实或者法律上关系,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如数人共同侵权。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存在两面关系:一是外部关系;一是内部关系。内部关系具有很强

5、的同一性和牵连性。同一性表现在: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应合一判决,该判决对各共同诉讼人产生同一结果,即共同诉讼人或者一同胜诉,或者一同败诉,不可能出现一部分共同诉讼人胜诉,另一部分败诉的裁判。牵连性表现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其效力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不利于共同诉讼人全体的,对全体不发生效力。当然是否有利的判断标准只能由法官来自由衡量了,只能是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追加(1)基本原则: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独

6、立的诉讼实施权,不能单独行使诉权,如果其中一部分人起诉,在理论上就被认为起诉的共同诉讼人不适格。(2)具体处理方法:法院在受理起诉的案件时,发现有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就应当依职权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即当事人的追加。如果追加的共同诉讼人是被告,而该被告又不愿意参加诉讼,且又不适用拘传的,可缺席判决;如果追加的共同当事人为原告,而该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作为原告处理。思考:该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如何处理?四、普通共同诉讼 Ordinaryjoin

7、taction1、含义与特征2、普通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1、含义与特征(1)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所谓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诉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的。(2)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2)存在两个以上的诉;(3)对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分别作出判决。2、普通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1)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独立之诉。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独立性。表现在:共同诉讼人只对自己

8、实施的诉讼行为负责,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只对自己发生效力。例如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撤诉,只对自己发生效力。(2)联系性。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表现在: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法院在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内容具有证明作用。五、案例评析案例1案例2back第二节诉讼第三人ThirdPartyinLitigation一、案例二、第三人概念与特征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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