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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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邢海宝第九章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第一节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概述第二节一般收购制度第三节要约收购第四节协议收购第五节收购人及其法定义务第一节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概述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案例9—1】宝延风波案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程度,导致投资者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也可称为收购上市公司。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一)收购之利益主体多元化(二)收购客体具有多样性(三)收购目的具

2、有多重性(四)法律规制更加严格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一)以公司收购所采取的形式不同,可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收购(二)以收购目标公司股票的数量为标准,可分为部分收购、全面收购和全部收购(三)根据目标公司管理层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可分为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四)以收购方的主观意图和收购行为的合法与否为标准,可分为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五)依据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可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第二节一般收购制度一、一般收购的概念和特点二、权益公开规则三、慢走规则一、一般收购的概念和特点上市公司一般收购是指已持有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份的收

3、购人,继续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收购人是持有或者潜在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份的投资者,包括共同持有者。2、一般收购以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5%~30%为界限。3、一般收购无须履行审核程序。4、一般收购无须发出收购要约。二、权益公开规则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达到某一法定比例,或者在持股达到该法定比例后又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时,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其持股权益,此即权益公开规则。权益公开制度通过以下手段实现:1、持股信息公开义务。2、持股变动公开义务。3、权益公开形式。三、慢

4、走规则收购慢走规则,是指投资者在其所持股票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后,于法定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种股票。《证券法》设置慢走规则,其核心是控制投资者大量买卖公司股票的节奏或者使投资者大量买卖股票行为出现停顿,有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其特殊优势与地位操纵证券市场,并借此保护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慢走规则适用于两种情况:第一,投资者在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作出报告、通知和公告,在该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种股票。第二,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每增

5、加或者减少5%时,除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作出报告、通知和公告外,在此后2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三节要约收购一、继续收购的概念和特点二、要约收购【案例9—2】南钢联合要约收购南钢股份案一、继续收购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继续收购,是指已经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30%的投资者继续收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继续收购具有以下特点:1、继续收购是持股达到30%的投资者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2、继续收购必须采取要约收购的收购形式。3、继续收购具有自愿性。4、继续收购必须获得法定机构的审核或者批准。二、要约收购如前所述,在继续收购中,除证券监督管

6、理机构依法豁免者外,收购者只能采取要约收购的收购形式。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票时,应当通过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来继续收购的一种法律制度。(一)收购要约的概念收购要约是收购人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向其购买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单方意思表示。收购要约具有以下特征:1、收购要约是收购人的行为。2、收购要约是收购人的单方意思表示。3、收购要约是要式行为。4、收购要约相对人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二)收购要约的强制规则收购要约是特殊民事要约,应当遵守以下强制性规则:1关于收购要约的生效时间。2关于

7、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3关于收购要约的内容变更。4关于违反收购要约的禁止义务。5关于收购要约的收购条件。(三)收购要约的发出程序在法律上,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在商业上,收购人还要履行其他合理的程序:1、决定收购。2、制备并报送收购报告书。3、公布收购要约。【案例9—3】华润收购华润轻纺第四节协议收购【案例9—3】华润收购华润轻纺协议收购是收购人根据与公司股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从公司股东处购买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针对协议收购这种收购方式,《证券法》规定了如下特殊规则:1、协议收购是收购人与公司股东就股份转让事

8、宜达成的书面协议行为。2、如果协议收购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以上,除证监会予以豁免者外,收购人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须在3日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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