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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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接上文)第四部分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现在,谈谈第三个问题,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为了方便陈述,我把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又分为三类:一类是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第二类是违背勤勉尽职义务类犯罪;第三类是违背诚实义务类犯罪。一、先说第一类,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国企高管也是职业经理人,尽管国有企业是一种所有人缺位的企业,无论国资委还是国企的一把手老总,其实,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他们充其量是管理代理人的身份。从现在企业管理的角度,这些国企高管相对准确的定义应该还是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定位。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应该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公司证券法有规定

2、,我们刑法也规定了此类惩罚性措施,具体来讲有五个主要罪名:第一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在刑法第165条里面。犯罪主体针对的国企高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一般人无法构成此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10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比如你所在的公司经营手游,你和朋友再开个公司也经营手游,这是不允许的,你赚的钱越多罪过越大。第二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166条里面。这个罪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特别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

3、都可能构成该罪。刑法严禁的三类行为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说白了就是变相利益输送。如果行为人本人还从亲友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获利中分一杯羹,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了。第三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9条里面。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这个罪。这个罪名在第一波国有企业

4、改制过程中,被广泛受到关注,现在,国有企业即将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个罪名应当再次被我们国企的领导人高度重视起来。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国有资产的评估程序和定价机制,公平、公正,不要授人以柄,给自己埋雷。第四个罪名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规定在刑法第169条之一。我们在座的企业家有上市公司的高管,要特别注意。这个罪名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制定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

5、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的。上市公司是社会企业,作为高管,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游戏规则,规规矩矩的帮助社会理财。无论你和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什么样的情感纠葛,都不能拿上市公司的利益送人情。如果背后还有利益交换,罪过就更大,有可能同时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第五个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刑法219条,主要是为了打击商业间谍。商场

6、如战场,为了赢取商战胜利,利用商业间谍相互刺探商业秘密,几乎是商战中常用的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有三类: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我们国企高管关系密切的是第三种行为,国企高管都掌控着所在公司的高级商业秘密,如果泄露给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会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的

7、损失;不正当的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进行商战,也将严重地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形象,这些行为都是要严格杜绝的。以上五个罪名都是对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吃里扒外行为的惩戒,一般情况下构成该类罪的,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的犯罪。二、第二类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违背勤勉义务类犯罪。这类犯罪有这么几个罪名:一个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一个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规定在刑法167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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