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间婚约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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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民间婚约的法律规制院(系)名称政管学院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兀成时间年月日论我国民间婚约的法律规制政管学院法学专业学号:指导教师:摘要:婚约在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至今仍广泛采用。但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婚约做出明确的定性,正是由于立法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这不仅无法保障法律所强调的婚姻自由原则,甚至还可能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改变。本文对我国民间婚约进行了概述分析,指出我国民间婚约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我国民间婚约的完善建议。关键词:婚约;婚姻自由;法律规制;困境;完善婚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自四周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娶制度

2、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然至今日,民间的婚约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国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婚约解除后大量财产纠纷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首先是依法治国和严格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要求。—、婚约的概述(-)婚约的概念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达成的协议。我国《婚姻法》对婚约问题均未作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或

3、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因此,根据有关政策及法律的精神,婚约对男女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男女双方可以自由解除婚约。婚约是双方当事人为结婚所作的约定,是一种约定就意味着双方合意。既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都有义务为这一约定的目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即努力促成结婚,以及等待对方或某一条件成就时结婚,在约定内不与他人订婚或不从事有损于对方的行为。(二)婚约的特征婚约具有如下特征:1、婚约是有结婚意愿的男女双方订立的。首先,婚约的主体限定为是勇女。这里的婚约仅指界性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常态意义上的

4、婚约,排除同性之间订立的非常态婚约;其次,婚约的订立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再次,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2、婚约是具有一定形式的确定婚姻关系的预约行为。一般订立婚约应有一定仪式,或由双方口头的约定而为双方亲友和周围群众所公认。3、婚约确定后在婚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有交换信物或赠送财物等现象。如农村中岀现的“见而礼”、“投契”、“认亲”、“送日子”等。4、婚约一般不发生同居行为。现实屮有不少在订立婚约后便同居生活,这不是婚约的本意,因为它已超出了婚约的界限,具有某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属于非法同居。一旦婚约解除,往往

5、造成纠纷。目前,我国对婚约的现行政策是不提倡也不禁止。虽然我国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但对婚约当事人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法院应予受理。(二)婚约的意义“婚约最初渊源于买卖婚姻,买卖女子的要约成为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都一贯注重对婚约的规制。究其原因,无外乎通过对婚约的规制以维护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伦理道徳观念的维持。虽然在当今社会不被法律所规制,但婚约却始终在习惯法的范阖内对人类的社会生活发挥着强大的作用,对婚约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其意义:1、婚约当事人须为欲将来结婚之男女。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同性恋所做的“婚姻约定”非此所谓婚约。

6、2、婚约须以将来正式结婚为目的。止式结婚即指按法定程序以发生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为口的Z法律行为。如当事人仅为同居或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缺少依法结婚的意思,不得称之为婚约。婚约的成立仅产生未婚夫妻关系,此与夫妻身份有本质区别,婚约当事人与第三人结婚不构成重婚。3、婚约仅为婚姻的准备,而不是结婚的条件。在奴隶、封建社会,婚约为结婚的必经程序。而在近代社会,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任凭当事人自由订立和解除。即使结婚而未订婚约,也不妨有效婚姻的成立。4、婚约为不要式契约。订立婚约无须履行法定方式。口头允诺,书面协议,交换订婚戒指均可视为婚约成立的形式。依习惯,婚约的成立须依

7、一定的方法为公众所知悉。二、婚约的性质婚约的性质,即民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传统的婚约习惯以法律上的定性。(-)关于婚约性质的理论争议及评析在认识上,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归纳起来主要存在契约说和非契约说两种观点。一是契约说。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的责任的一种契约责任。另一种是非契约说,婚约是结婚的一个事实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不是独立的契约,也不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据婚约提出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在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本人认为,古代的婚约是契约,近、现代的婚约是非契约。因为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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