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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龚翔荣)案例4强制还是自愿——婚检争论的政策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强制还是自愿一一婚检争论的政策分析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检作为结婚登记必要条件的规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或鉴定证明。如此一来,强制婚检的尴尬可想而知。2005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省卫工厅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保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此举使该省成为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之后黑龙江省婚姻登记处明确表示,将继续执
2、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强制婚检,将不会被婚姻登记部门采纳为登记结婚的前置条件。这个态度将黑龙江省人大也置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尽管如此,黑龙江的这一“突破”还是引起了其他省份卫生部门的关注。赞同者认为,婚检自愿会损害下一代的健康,改为强制体现了社会对婚检重要性的反省和认识上的深化。反对者认为,结婚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利,婚检自愿体现了民主和以人为本。法学界则从法律冲突角度进行分析,建议修改《母婴保健法》,取消强制婚检。20.05年7月,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牵头,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
3、就这一争论给出答复: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婚检首先针对的是遗传病。其次还能检出许多常见的传染病及性病,如艾滋病、各种肝炎等。在医生指导下,先治病,再做出对男女双方和下一代都有利的决定,减少和避免不适当的婚配,从而降低新生儿缺陷率。但是,婚检跟新生婴儿缺陷率并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我国每年至少有80万〜100万婴儿有出生缺陷,也就是说,每30〜40秒钟就有1个缺陷婴儿降生。在一直实行强制性婚检的国度里,还有如此庞大的婴儿缺陷率比例,不免让人对婚检效果生疑。一些报道也称,缺陷儿中,主要原因跟婚前医学检查并没太大关系,
4、有关系的是“另外”部分的传染性疾病,而这些疾病即使在婚前检查时没有,婚后也可能被传染。实际上,婚检更多是检查身体基本的健康状况,未必能够检查出可能导致新生儿缺陷的问题。受现有医疗技术限制,有些疾病一时是检查不出来的。因此,要控制新牛•婴儿缺陷率,更多需要通过怀孕前后而非结婚前后的身体检查。婚检争论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方而是支持与取消。支持的理由是:与《母婴保护法》精神相违背;一些传染性、遗传性疾病会乘虚而人;没有了婚检,就等于没有了婚姻的第一道保障。取消的理由有: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充满自信;工作忙,不能都腾出时间检查、等待化验结果;不希望被人知道隐私;某些
5、地方的婚检只是流于形式的赚钱手段。另一方面是强制与自愿。支持强制性婚检的人士认为,取消强制性婚检以后,婚检人数大大下降,这不利于优生优育和提高国民素质。在“强制性”问题上,卫生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态度最为坚决和强硬,他们利用行业“优势”(近乎信息垄断)进行数据统计而列出种种理由。支持自愿婚检的人认为此举尊重个人自由;婚检作为一种服务仅供参考,强行介入,难免充当“不速之客”;冑旨够避免强制婚检可能带来的乱收费等情形。但是,双方都不愿看到新生儿有任何缺陷,都希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际来看,争论已基本落实在第二个层面,即婚检是否强制的问题上。作为一项医学产品,婚检
6、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和降低妊娠的各种疾病和传染病。作为一项公共事务,婚检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健康、生活质量和有效繁衍的可持续。因此,在是否婚检的问题上,科学所具有的工具理性令任何人不敢怀疑。然而,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价值理性上,是强制还是自愿呢?从严格意义论,结婚确实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利,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是有限政府退出私人领域逐渐走向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志。私人领域的事情更多地由私人承担责任是政府边界明晰的理性选择,公私不分的结果只能是扰乱公共价值。价值模糊也有公众自身原因。卫生部门统计显示,青年自愿进行婚检的人数正在慢慢下降,这种情况充分
7、反映了婚检政策由强制性走向自愿性的阶段过程中公众所表现出来的严重不适应性。计划经济时代,公共权力几乎无处不在,每个人的恋爱婚姻、生老病死都在“无限政府”的严格掌控之中,它让人们习惯了它的存在。一旦取消原先的强制性政策和保姆式管理,人们似乎又感到无所适从,也淡忘了权利本身所附加的责任和义务。《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又是更高位阶的法律。三者相互抵触。冃前,公共政策制定和立法通常是釆取部门立法形式,而不是彻底的人大立法,例如,《婚姻法》是民政部主导立法的,《母婴保健法》是由卫生部主导立法的,《黑龙江省母婴
8、保健条例》贝II是由黑龙江省卫生厅组织立法的。遵循立法的规定,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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