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从强制到自愿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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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检从强制到自愿引发的思考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小编专门编辑了“婚检从强制到自愿引发的思考”,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把婚检从“强制”改为“自愿”后,自愿婚检人数直线下降,导致不少疾病漏检,使许多乙肝、艾滋病等传播性疾病在婚后才暴露出来,而且造成出生缺陷儿增多。因此,有观点主张要恢复强制婚检,在尚未形成婚检意识的现阶段,强制婚检不失为一项有利的措施。也有人认为,婚检与否是个人选择的问题,强制婚检是一种权利的越位。  对于婚检问题,笔者认为,提高公民优生优育意识是关键。  在我国,强制婚检源于1

2、986年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把婚检制度写入法规。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婚检制度。  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以自愿婚检代替强制婚检后,婚检率急剧下降,而新生儿缺陷发生率则呈上升趋势。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仍需科学论证。笔者认为,婚检人数急剧下降的原因,关键在于我国《母婴保健法》的普法宣传不到位,人们对遗传病的危害性认识不深,群众对婚检的重要性意识不够。加之一些部门婚检工作生硬,收费管理比较混乱,个别工作人员不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损

3、害了当事人的感情,造成群众对婚检比较抵触。因此解决婚检率急剧下降的关键,不在于强制婚检与否,而在于公民卫生教育的普及和优生优育意识的提高。只有百姓的意识提高到自己自觉去进行婚检,才能真正实现遗传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陈剑峰柏淼  从本质上讲,政府对公民进行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结婚证则是类似于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许可证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在没有取得结婚证之前而共同生活的,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夫妻关系,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我国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的程序及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婚姻登记应提供的材料中

4、仅规定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书面声明”两项,当然婚姻登记许可的条件还有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很明显,婚检已经不作为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许可的法定要件了。  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规章(省级政府有权制定发布)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不言而喻,如果省级政府为了实施《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结婚登记条件,而增加“强制婚检”内容,实质上是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条件,不仅违反《婚姻登记条例

5、》,也违反《行政许可法》,是双重违法行为。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一、规制非婚同居关系立法的必要性(一)规范非婚同居关系体现法律的基本意图。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体现和规制现实生活,作为广泛普适性的法律有必要性地对非婚同居定性定位,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现今社会,非婚同居日趋普遍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加速,思想观念转变,婚姻安全感降低,离婚

6、率上升,非婚同居因其具有较大的自由和选择权,呈现与日俱增的态势。特别是老人再婚阻力增大,基于不愿意承担婚姻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婚姻的经济成本、婚姻基础不稳定等缘故,老年人非婚同居更为严重。  (二)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当今世界婚姻家庭的发展趋势。  “法律的视而不见不会影响同居现象的存在”。社会学家伯纳徳提出:“未来社会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作出各自的选择。”将非婚同居关系视为契约关系是对当事人选择自由的尊重,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三)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非婚同居在我国的大量存在有着客观的原因。究其原

7、因包括以下几点:无论中外,试婚性质的婚前同居是非婚同居存在的主要原因;妇女的广泛就业也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发生变化。同居成为既节省成本又可以满足性的需求的最佳选择;随着我国老年人人口的增加,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数量也在增加。考虑到子女的反对、自身的身体状况、财产继承等诸多因素,许多老年人并没有去登记结婚,而是选择非婚同居。综上所述,非婚同居关系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那种将非婚同居关系等同于不负责任、追求时髦、玩弄异性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  二、如何构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一)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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