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补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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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诉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案问题捉示:事业单位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要点提示】具冇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权的事业单位负责公房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属于广义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负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和职责•并能够独立承扌□相应行政责任,因此构成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329号(2010年10月29日)【案情】原告:张某被告: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2007年,经某区政府批准,山某风景区管理处丿』动了广福观文保项

2、目房屋搬迁腾退和改造工作。某区烟袋斜街37号是此次搬迁腾退的范围。该37号公房是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直管公房,承租人为原告张某的阴明陈某。2007年,因重修道观,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与陈某就烟袋斜街37号公房签订了腾退安置补偿协议,陈某将承租的烟袋斜街37号房屋腾退给某区启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某区厉屋十地经营管理中心对陈某进行了相应的货币补偿。2008年,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根据其与某风景区管理处的协议,在广福观项H搬迁腾退工作结束厉,将所有腾退资料包拆与承租人签订的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移交至某风景区管理处。20

3、10年8月2日,原告张某向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屮请表》。在该屮请表“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中,原告张某填写了如下内容:“需要提供某区烟袋斜街37号的公房腾退安登协议(张某的协议)”;在“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一栏中,原告张某表明貝体用途为“屮请购买两限房”。当日,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向原告出具了房地中心(2010)第3号一回《登记回执》,告知原告:“经审杳,你的屮请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木机关予以受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对你的巾请,木机关将于2010年8月20日

4、前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通知。”2010年8月18日,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作出房地中心(2010)第1号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张某:您好,我们于2010年8月2日受理了您捉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貝体见《登记回执》房地中心(2010)第3号。经查,您屮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膚丁•本机关公开范围。如您对木答复有界议,可以在收到木答复Z日起60日内巾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捉起行政诉讼。”原告张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系某区烟袋斜街37号居民,在此居住近

5、30年。2007年北京市为迎接奥运决定将原告居住地进行城区改造。原告为顾全人局响应号召搬岀烟袋斜街37号院。2008年市政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将原告曾居住的37号院及其自建房屋Y以拆除,重修道观。就这样原告生在此长在此的家从此彻底消失。现在原告成了居无定所Z人。原告早已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为了有个家故屮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按现行政策,巾购人需提供住房状况。为此,原告多次到某区房屋管理局、某区建设委员会、某房管所以及被吿某区启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耍求提供其住启情况证明均遭拒。尤其被吿某区启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作为主管部门

6、书面拒绝原告信息公开巾请,作出房地中心(2010)第1号一非木《非木机关政府倍息告知书》,实乃违法行政。原告据此质疑政府在公用腾退和拆迁时存在暗箱操作和违规行为。鉴于此,对于行政部门拒绝捉供涉及原告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公民冇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33条的规定,采取可法救汛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某区启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作出的房地中心(2010)第1号一非木《非木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被告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辩称:(1)原告屮请公开的信息不屈于《政府倍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原告巾请公开的腾退安登协

7、议,是被告作为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协议,属于民事行为,是被告在开展自身业务时所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2)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中请的信息不在被告处保存,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综上,请求法院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木案原告故初是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捉起的诉讼,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经介议认为木案应当以被诉政府倍息告知行为的作岀主体即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为被告。一审法院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原告同意变更木案被告为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了解到原告在巾请购买限价房过程中,相关机关耍求其岀

8、貝原住房已经拆迁或无住房的证明文件,为此,一审法院协调被告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向原告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原告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故向法院申请撤冋起诉,一审法院经审杳予以准许。【评析】本案是我院受理的首起以事业单位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对被告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能否成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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