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婚姻家庭法》之以案说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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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婚姻家庭法》之以案说法七婚姻家庭(41)王红霞诉画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宣布其离婚证无效案[案情]原告:王红霞,女,27岁,汉族,住河南省哪城县孟庙镇八里庙村。被告:河南省画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候国朝,镇长。原告王红霞与其夫李成林以感情不和为理山,于1992年9刀15日向朗城县城关镇婚姻登记室中请协议离婚。在问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Z后,城关镇原婚姻登记员朱林用1990年7刀4号以后废止的离婚证明书为其办理了离婚手续。1993年4月28日城关镇婚姻登记室以原告王红霞骗取离婚证为理由,根据河南省《婚姻登

2、记办法实施细则》笫十六条笫二款的规定,宣布王红霞与李成林的离婚证无效。原告王红霞不服,向哪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耍求撤销城关镇婚姻登记室的“宣布离婚证无效书。"[审判]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干-红霞所持离婚证书上有“哪城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的钢印,并有王红霞、孕成林的签名和指印,应属有效的证书,被告方声称原告骗収离婚证査无证据。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冃Z规定于1994年4刀30日作出判决撤销城关镇婚姻登记室1993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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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出的对王红霞、李成林“宣布离婚证无效书”。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此案中所提到的离婚证书应属有效。被告方的工作人员虽然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用的是1990年7刀4号以后废止的离婚证明书,是经办人员丁•作中的失误问题。原告对此并不知晓。且原告王红霞与李成林在此离婚证书上也签了名,按了指印,并且被告方也加盖了“画城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的钢印,这证明王红霞与李成林已脱离夫妻关系。至于原婚姻登记员为何玩忽职守,用已废止的证书来办理此离婚手续,这属于行政部门内部应处理的问题,与

5、本行政案件无直接关系。二、婚姻登记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宣布离婚证无效。河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就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结婚证或离婚证的,一经查明,应即宣布无效,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并酌情处罚"。民政部新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这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有虚假情况的前提下,冇权宣布结婚或离婚证书无效。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声称宣布其离婚证无效是由于原告王红霞骗取离婚证,但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却一直未举出王红霞骗収离婚证的证据。可见,被告方宣布其离婚证无效并非依法处

6、理,而是滥用职权。因此,哪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正确的。需要指出的是,囲城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此案的程序上有不妥Z处。李成林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案件中的离婚证书是王红霞与李成林共同中请的,城关镇婚姻登记室作出的“宣布离婚证无效书”对于王红霞和李成林來说都是冇约束力的,不论李成林对离婚持何种态度(事实上,李成林是反对与王红霞离婚的),本案的判决都将与李成林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示》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

7、知参加诉讼”。因此郞城县人民法院应在本案中追加李成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张X诉陈X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案【案情】原告法定代理人张XX(原告母亲)原系中山大厦翠香阁餐厅领班,后因被告经常至餐厅用餐,双方由相识逐步发展为婚外恋。为此,被告妻子曾到张XX原单位及更换后的单位多次吵闹,张XX亦曾于2001年10月以被告妻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后因证据不足,被本院依法驳回。2002年2月7H张XX牛育一子(即原告),现张XX以与被告多次发生性关系,且怀孕时口己丈夫根本不在南京为rti,以原告名义要求确认孩了系被告所生

8、。并明确向法院中请做原告系非婚生子女的鉴定,及原、被告之间的亲子鉴定。审理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坚持认为与被告之间系婚外恋,且多次发牛性关系,并于怀孕38周后生下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父子关系。对此,原告法定代理人捉供了原告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2001)玄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15o被告(被告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则坚持认为双方只是相识,无任何性关系,且张XX在怀孕时其合法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并不排除原告系其婚生子女,故坚决不同意做原、被告之间的亲子鉴定。现张XX提供不出原告系非婚生子女及任何与被告发牛:两性关系的证

9、据,故应承担败诉责任。后经医学鉴定,确定原告系非婚生子女。【审理】本案法院在审理中,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可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故在被告不到庭几拒不做亲子鉴定情况下,原告法定代理人必须提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即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既要排除原告系婚生子女,又要提供其与被告有两性关系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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