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婚姻家庭法》之以案说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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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婚姻家庭法》之以案说法一婚姻家庭(41)杜彩琴诉杜建武依承嗣出卖被继承人遗产侵犯继承权纠纷案【案情】原告:杜彩琴,女,39岁,农民,住陕西省礼泉县烟霞乡严峪村。被告:杜建武,男,37岁,农民,住陕西省礼泉县北屯乡太阳村。第三人:董永斌,男,50岁,农民,住陕西省礼泉县烟霞乡上高坡村。杜彩琴与杜建武系叔伯姐弟关系。1965年,杜彩琴母亲董兰英因丈夫去世,长女杜彩云(养女)已出嫁,次女杜彩琴将出嫁,个人生活没有依靠,遂经他人介绍,将侄子杜建武(时年12岁)收养。因家务琐事,董兰英与杜建武关系不睦,经他人调解,双方解除了收

2、养关系。此后,董兰英的生活即由女儿杜彩云、杜彩琴二人照料。1983年,董兰英病逝,杜彩云、杜彩琴将母安葬于烟霞乡下高坡村,并承担了全部安绊费用。1985年,姐妹二人又将母亲遗骨迁葬于原籍上高坡村。同年10M,杜建武生父杜积敬邀集族人商议,写了一份由杜建武承嗣的文书,内容为“嗣子杜建武支付董兰英去世三周年纪念H的一切费用,董兰英所遗留庄基一院、土窑五孔、水窖及院內所有树木归杜建武所有,他人不得干涉”0杜彩琴未表示同意。1986年,杜建武据此在口己家中为董兰英做了去世三周年纪念活动,并自行承担了各项费用。1987年3刀,杜建武

3、将萤兰英遗留的庄基一院、土窖五孔、水窖及庄基内外树木等,以440元之价卖给第三人董永斌。1988年3月,杜彩琴向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捉起诉讼,要求废除杜建武与第三人萤永斌的买卖关系,追回其母的遗产并确认其继承权。杜建武辩称,出卖的财产是其依承嗣取得的,有权出卖。第三人董永斌则称,他和杜建武做买卖遗产手续吋,征求过杜彩琴的意见,当时她耒表示杲议,故买卖是合法有效的。杜彩云表示放弃继承。【审判】礼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并查明杜建武为萤兰英做去世三周年纪念活动花费500元。礼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董兰英生前

4、曾收养过杜建武,后因关系不睦,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董兰英去世后,杜建武通过封建承嗣对董兰英遗产进行处理,违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精神,是无效民事行为。杜彩云、杜彩琴是被继承人董兰英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她们依法亨有继承权。杜彩云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Z规定,于1991年4刀24LI判决如下:一、杜建武、杜彩琴亲属作证于1985年10月写的承嗣协议无效。二、杜建武与董永斌的庄院买卖无效。限董永斌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搬出董兰英庄院,杜建武返还董永

5、斌庄院价款440元。三、董兰英的遗产归杜彩琴继承。四、杜彩琴偿还杜建武为其母去世三周年做纪念活动的费用500元。宣判后,杜彩琴不服,以其母董兰英去世三周年做纪念活动没花那么多钱,不同意付给杜建武500元为理由,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杜建武、董永斌同意原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建武所持承嗣协议属封建性的,法律不予承认。杜建武未征得董兰英的继承人杜彩琴同意,将董兰英遗产卖予第三人,属侵权行为。故原判买卖关系无效,董兰英遗产由杜彩琴继承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杜彩琴不同意给付杜建武为其母做去世三周年纪念活动所花费用一节

6、,因杜建武确实为此活动花了一定费用,杜彩琴应予偿付。但原判偿付500元较多,应予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91年12刀27日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第一、二、三条;二、变更原判第四条为:由杜彩琴补偿杜建武为其母做纪念活动所花费用36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评析】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杜建武的承嗣行为,法律是否承认有继承的效力。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來看,是根本不承认这种继承方式的。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64年9月16U(64)民他字第31号批复中就指出,以基于封建

7、宗法关系所立的“嗣书”而继承,是不能承认的。据此,本案一、二市法院认定杜建武的承嗣行为无效,因而其依承嗣将本案被继承人董兰英的遗产出卖的行为也是无效的,第三人应将所买本案被继承人遗产返还合法继承人,由杜建武返还价款。这样的处理是正确的。本案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对杜建武为董兰英去世做纪念活动所支付的费用,耍杜彩琴偿还,一、二审法院的理由欠当,不能因杜建武确实为此事花了费用,就应由杜彩琴偿还。本來,杜建武的承嗣行为就是法律所不能支持的,其依承嗣所做的纪念活动,对他人就不产生权利主张和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费用,是其无效民事行为带來的

8、后果,应由其B负。但如按当地习惯,这种纪念活动是应当做的,而且杜彩琴在正常情况下也要做的话,那么,杜建武做了,让杜彩琴偿付部分费用是町行的。本案还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杜彩琴和杜建武之间的纠纷,到底是继承权纠纷,还是财产所有权纠纷。这要依据具体事实来定。如果在董兰英去世后,杜彩琴已经实际占有管理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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