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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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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说法之08法学双学位:陈家幸陈秋燕周月娇谁之错WELCOME案例回顾井瑞华和薄存玉从沂南来青打工。2003年8月27日早晨8时,天正下雨。已怀孕52天的井瑞华骑自行车外出买菜,行至燕儿岛路“东澳一二”灯杆对面时,井瑞华的自行车驶过1个被雨水淹没的坑,结果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不幸的是,一辆大客车随后冲来,右后轮轧过井瑞华头部,井瑞华及腹中胎儿当场死亡。市南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和受害人双方都无违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本案焦点交警部门认定是不属于交通事故,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案向人民法院起诉华旅运输
2、公司的大客车驾驶员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没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井瑞华出事的现场,有一个施工形成的坑,有近二十厘米深。坑中央,有一个自来水管线阀门,归属于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受害人井瑞华是否存在过错自来水公司:在城市的地下有着13种管线通过,并不能因为坑中有海润集团的水门就说明这个坑是他们挖的。而且,自来水公司遗留的水坑均交由市政管理部门予以修复,并支付了修复费用,在不能确定水坑由谁施工形成的情况下,自来水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市南区建管局:根据测量的尺寸,事发现场的水坑是维修过程中形成。根据规定,施工部门开挖路面时应向市建管部
3、门报批,维修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回填,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市南区建管局没有接到任何施工单位报批,市南建管局并没有实施民事侵权行为,应由具体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四方被告说辞青岛华旅运输有限公司:交警部门认定的结论是不属于交通事故,该公司在此案中既没有过错也没有故意,没有任何违规违章行为,只能说是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大客车司机马某:马某开车属于职务行为,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客车所属公司承担究竟谁之错?责任谁承担?《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4、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涉及的水坑是导致受害人摔倒的直接原因,而案涉水坑系人工挖掘形成。在该路段人工挖掘路面,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设置或维修地下管线。案涉水坑中有自来水公司的水阀设施,并且在自来水公司的抢修掘路统计表中,均有燕儿岛路段的掘路抢修记录,故对于案涉路坑的挖掘者,应由自来水公司承担证明责任,自来水公司不能证明该路坑系第三人挖掘,应认定该路坑系自来水公司挖掘。自来水公司开挖道路后未及时夯实填平是致受害人摔倒死亡
5、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马某在雨天及路况复杂的情况下驾驶被告青岛华旅公司之大客车时,未与顺行的自行车保持安全距离,观察不周,没有作出任何紧急措施,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因马某系被告青岛华旅公司之工作人员,并且事故发生在其上班履行职责中,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华旅公司承担。案例分析法院认为市南区应属于繁华城市的中心地段,在一个已具备现代化的城市市政管理及设施的大城市中,应保证城市道路的平坦,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没有任何的警示及雨天路面积水的条件下,要被害人具备预测能力,未免过于苛刻。因此法院认为,受害人井瑞华不存在过错,不
6、承担责任。根据《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开挖路面前应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紧急抢修应在施工后7天内补办。接到申请后,市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坑洞进行修补。如果道路长期存在坑洞影响安全不能解决,市政部门应承担监察管理不力的责任。但本案中海润集团的施工未向市南建管局申报,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坑洞形成的时间,因此不能证明市南建管局存在过错。据此,法院认定市南建管局不承担责任。2004年10月,市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海润自来水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薄存玉17.1万元华旅运输公司承担30%的责
7、任赔偿额为7.3万元法院判决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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