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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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说法之企业所得税常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王庆东于小鹏以案说法之企业所得税教学目的:提高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能力,便于纳税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学形式:案例分析教学时间:约25分钟内容摘要:从案情介绍、提出问题、法律规定、处理结果以及温馨提醒五个环节对案件进行剖析,进而引伸思考,关注纳税人自己的企业如何应对同样或相似的问题。教学重点:重点讲述与收入、扣除项目、凭证以及优惠政策有关的五个案例,提出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2授课思路分析案情找出待解决的问题(案件的关键点)法条链接(税法是如何规定的)处理结果(正确的处理方法)温馨提醒思考3目录一

2、、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案二、误做调增项目案三、未取得合法票据列支案四、损失扣除未履行手续案五、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不清案4一、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某稽查局对某公司2010年至201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销售货物时通过开具收据的方式收取车皮租赁费、治安费等代垫款项96.6万元。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其他应付款5一、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案(二)存在问题:该公司在代收运费的同时,将随同收取的车皮租赁费、治安费分流,计入了“其他应付款”之中,未按规定计算收入和计提增值税,同时减少了

3、应纳税所得额。6一、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案(三)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7一、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

4、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8一、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案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9一、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案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

5、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10一、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案(五)温馨提示:1.各种价外费用勿忘计销售收入。2.各种视同销售勿忘填列纳税申报表。3.各项其他收入勿忘计收入。(四)处理结果:1.查补增值税:96.6/1.17*17%=14.04万元。2.查补企业所得税96.6/1.17*25%=20.64万元。11一、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案(六)思考:你单位有哪些收入容易漏计?12二、误做调增

6、项目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某稽查局对某企业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保险费”这个科目的时候发现,该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金”--31.2万元,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该企业不知道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不占用“职工福利费”的限额,未将补充养老保险单列,造成“应付福利费”的超标,在纳税申报表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13二、误做调增项目案(二)存在问题:1.“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单独计算税前扣除限额?2.如何计算?14二、误做调增项目案(三)法条链接: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

7、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15二、误做调增项目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8、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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