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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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10-2415:44文号:桐政办[2008]第15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县财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桐庐县集聚,建

2、立和完善我县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概念界定(一)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县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桐庐县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

3、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二、基本原则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

4、合桐庐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三、引导方式引导基金主要采用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原则上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跟进投资。四、支持对象(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桐庐县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二)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三)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以现金方式对桐庐县域内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按

5、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五、基金来源(一)由县政府设立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8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跟进投资,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二)引导基金通过现有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的整合、动用财政历年结余以及预算新增安排等方式筹集。(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六、基金管理(一)设立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府

6、办、县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上市办、审计局、工商分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跟进项目的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委托桐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做好跟进投资,以及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

7、审规程,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三)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

8、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四)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七、跟进投资(一)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二)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三)跟进投资项目必须是在桐庐县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企业。(四)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管理机构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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