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ID:39972593

大小:39.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_第1页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_第2页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_第3页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_第4页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全市创业投资市场,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

2、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  第三条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由市本级财政分2009和2010年两个年度拨付给管理机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出资。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支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他用。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引

3、导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分管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成员名单附后)。委员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使用方式和使用原则,审核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发改委。  第七条 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

4、金的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创业投资的建议;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  (三)对拟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  (四)执行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手续;  (五)规范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六)按照《投资协议》,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工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收

5、益可用于创业投资发展中心的正常工作经费支出。正常工作经费预算报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在南京市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

6、的实收资本应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  (四)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顾问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南京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70%,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总资产的20%。  第十二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

7、伙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五章 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或项目,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第十五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注册地主管部门的备案;  (二)跟进投资项目必须在南京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设立5年内的未上市企业;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必须为现金出资。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

8、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原则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