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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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朝的法律制度(960—1279)北宋形势图南宋形势图目录第一节 立法概况第二节民事经济法律第三节刑事法律的内容第四节行政法律的内容第五节司法制度第一节 宋代的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二、主要立法三、法律形式一、法制指导思想(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三)临下以简,必务哀矜一、法制指导思想(四)尊法重法,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太祖曰:“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仁宗:“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五)义利并用,通商惠工神宗诏:“政事之先,理财为急。”

2、《宋史·食货志下》二、主要立法(一)《宋刑统》体例按照“刑律统类”的法典编纂模式,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内容《宋刑统》共31卷,12篇,并将502条按照罪名归类为213门。同时,将唐开元二年到宋建隆三年近一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等刑事规范共209条附入律中。二、主要立法(一)《宋刑统》的特点第一,改称“刑统”之名第二,分门类编内容“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玉海·律令》“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在。”二、主

3、要立法(一)《宋刑统》的特点第三,刑律统类体例。“准”第四,增设“起请条”。“臣等参详”第五,总汇类推条文。“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第六,删去篇首疏议。二、主要立法(二)编敕广义的编敕包括各个部门法性质的敕文集,狭义的编敕特指刑事敕文集。“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宋史·刑法志》“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宋史·刑法志一》太祖时《建隆编敕》有4卷106条,太宗时《太平兴国编敕》有15卷之多,真宗时《咸平编敕》竟多达12卷18555条。二、主要立法(三)编例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为断例和事例。断例是可以作为

4、断罪定案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勘为典型者,编为例。”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行于南宋。如《庆历断例》、《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元符刑名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开禧刑名断例》。二、主要立法(四)编纂条法事类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凡437卷。所收为南宋初年(1127)至庆元年间(119

5、5—1200)敕、令、格、式和随敕等。二、主要立法(五)编撰民事专门法一、《宋刑统》增设了“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婚田入务”门等宋以前历代法典所没有的内容。二、宋代为适应民间商事活动发展的需要,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法规。包括《户绝条贯》、《遗嘱财产条法》、《元丰市舶法法则》《户绝田敕》、《户婚敕》等。三、在国家法律的鼓励之下,民间关于土地交易和土地租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三、法律形式(一)敕(二)例(三)条法事类第二节 宋代的民事经济法律一、民事法律(一)所有权(二)契约(三)家庭制度(四)禁婚规定(

6、五)继承制度二、经济法律内容(一)禁榷立法(二)货币立法(三)市易法(四)市舶条法(五)会计审计立法一、民事法律(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一、民事法律(二)所有权宋将所有权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与动产所有权(物主权)。不动产主要指的是田宅,不动产所有权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私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垦田、买卖、继承和受赐;同时建立了完备的税契制度,强化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干预。动产所有权的取

7、得方式主要有买卖、继承和赠与。一、民事法律(二)契约租佃契约宋朝将全国居民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与客户两大类,佃农被编入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不再是地主豪强的私属户口;也有一些农民因开辟荒地,编入有土地的主户。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规定:租佃双方应“明立要契”,“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宋会要辑稿》食货之农田杂录一、民事法律(二)契约典卖制度宋朝的买卖形式有绝卖和活卖之分。具备要件:1、契约为凭。2、典权归家长。“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

8、名,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当重断,钱业各还两主”。一、民事法律(二)契约典卖制度3、典卖顺序。按该“问帐制度”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必须“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4、严禁一物两典及特殊人群的典卖。“有将物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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