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宋辽金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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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宋辽金元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第一、加强中央集权为了集权并稳固,重视礼治和法治。重视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以便重典治吏和重典治乱。(五代十国之乱:门阀、武臣、藩镇、节度使等)分散相权军权财权司法权监察权律博士给官员讲法武将赵普读儒典,曰:半部《论语》治天下1资料:相权:参知政事与宰相分享军权:枢密院(最高军事机构)与“三衙”分享(三衙: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财权:“三司”分享(三司长官合称“计相”)(三司:盐铁、度支、户部)中央司法权:审刑院与大理寺分享地方司法权:知州、知县受提点刑狱司牵制监察权:台谏合一(御史台与门下省的谏院合一)州县受

2、通判牵制2第二、促进经济发展机构分权、层层互控,官员冗杂,财政紧张,故重视经济发展。贸易法、会计法、财税法均有贡献,还出现版权保护3第三、保护私有财产不抑制土地兼并,不轻利重义。买卖、租赁、典当、抵押、遗产继承均要保护4二、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1、《宋刑统》的制定全称:《建隆重详定刑统》12篇,502条律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年间颁布(对后周《显德刑统》的修订)特色:第一、各种法律形式合编(五代之风)律,后统敕令格式,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故曰“《宋刑统》”敕令格式:后附“臣等起请”32条(建议修改的条款)《名例篇》:后附“余条准此”44条(类推适用的条款)5第二、依罪类

3、分成213门第三、首部刻板摹印之法2、编敕、编例编敕:系统编纂皇帝之令编例:系统编纂断例起初,律敕并行,后来,敕高于律编敕、编例:宋之主要立法活动导致了法律的混乱《宋刑统》书影63、南宋的《条法事类》条法事类:依事实性质分类编纂敕令格式各种事类之下都附敕令格式南宋主要立法活动,孝宗、宁宗、理宗时代都编过。但唯存:孝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总编敕令,较少修律,说明皇权看涨事实性质:如财务、劳动、医疗等,依事类而编,下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性质:如买卖、租赁、借贷等74、两宋的法律形式律、敕、令、格、式、例法律形式增多,说明:皇权看涨(如敕高于律)和临时处置(

4、如例之编纂)敕令何别?古语解释不明,但一般含义:敕:编纂过的皇帝之令刑法内容为主令:未编纂过的皇帝之令非刑法内容8三、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一)刑法的变化1、刑法的特点第一、立法上,一般刑法之外,另立特别刑法在律敕令格式例之外,另立:《重法地法》(仁宗时)、《盗贼重法》(神宗时)“十恶”“四杀”(劫杀、故杀、谋杀、斗杀)等则与唐类似,重处,无大变化9第二、处罚上,多数罪行之外,另定重处之罪重点打击:贪墨罪、强盗罪、窃盗罪、诈伪罪、妖言惑众罪贪墨:严惩不贷,永不叙用禁止请、议、当、减、赎强盗、窃盗:一律重处反贪:先紧后松反盗:一直严厉10第三、处罚上,多数地方之外,

5、另设严打之地在动乱区、战争区、试验区、犯罪高发区,严打神宗之后,“重法地”不断扩大,几近半数之地112、五刑的变化笞、杖、徒、流、死,五刑依旧,但有修正:第一、死刑:处死方式,新采凌迟凌迟:源于五代,奴隶社会俱五的变种12第二、折杖:笞、杖、徒、流均可折杖(太祖始创)杖数减少(低至7)不再徒、流(但弃流加役)不适用于贪墨、强盗折杖:结果适得其反,《宋书刑法志》曰:良民偶有过失,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能有侥幸,定会再犯笞、杖杖臀;徒、流杖脊13第三、配流:笞、杖、徒、流全折为杖,五刑实存二刑,杖死之间,刑差太大,故创:既作为独立

6、刑,只流放配流也作为主刑,流放另附加杖、黥三合一(黥:或刻字于额、面,或画形于背、耳)乃替代死刑(部分杂死罪)评:a、有仁政、慎刑之心b、有倒退、野蛮之实,特别是凌迟和黥的复辟14(二)民法、经济法的变化1、民法的变化a、物权不抑制土地兼并,故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和他物权,都发达。只要纳税订契、官府盖印即可原始取得:自垦等房地继受取得:买卖、交换、赠送等所有权物权用益物权(典权、永佃、地上、地役等)他物权(租佃——债权物权化)担保物权15宋之不动产:称“产业”,其主称“业主”动产:称“财物”,其主称“物主”动产中,遗失物,称“阑遗物”埋藏物,称“宿藏物”1

7、6b、债权“绝卖”:一般买卖“活卖”:“典卖”和“赊卖”“租佃”:租地“租赁”:租房租人:“雇”、“庸”使用借贷:“借”消费借贷:“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17既涉不动产:是典又涉动产:似当似质典卖:用益物权之一宋之“赊卖”:保留所有权之买卖,附条件之买卖本质上是债权但台湾将其规定于《动产担保交易法》中,视为物权宋之“典卖”典与当的混合典权与质权的混合18在唐朝“草市”(墟市)、“镇市”的基础上,宋朝已有“晓市”、“夜市”北宋之开封、南宋之临安是当时世界最大的商业中心已有纸币(北宋之“交子”,南宋之“会子”)票据(称“帖子”、“便钱”)192、经济法律规范的

8、变化a、禁榷法茶、盐、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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