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课件宋辽金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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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宋辽金元法律制度国号民族建立时间灭亡时间灭亡政权契丹国契丹916年947年改为辽辽契丹947年1137年金北宋汉族960年1126年金大夏党项1038年1227年蒙古国金女真1115年1234年元南宋汉族1127年1279年元蒙古国蒙古1206年1271年改为元元蒙古1271年1368年明宋辽夏金元政权兴亡表宋辽金元法律制度第一节宋辽金法律制度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北宋建立之后,面临削弱割据势力,巩固国家统一,恢复社会安定,重建封建经济等一系列问题“上下内外,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二《宋刑

2、统》的制定建隆四年,《宋刑统》颁行,共十二篇,502条在律、文之后,增加了敕、令格、式、起请条等,开创了古代刑律编撰新体例2、编敕与编例的发展编敕:皇帝在特定时间内,针对特定人和事所发布的命令。因不具有普遍和长期适用性,故需要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编在一起,颁行于天下,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太祖:《新编敕》4卷太宗:《太平兴国编敕》15卷,《重删定淳化编敕》30卷真宗:《咸平编敕》11卷,《大中祥符编敕》30卷,《农田敕》5卷仁宗:《天圣编敕》13卷,《庆历编敕》20卷,《嘉祐编敕》1834条

3、编敕以敕代律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宋史·刑法志》具体特点:编敕活动极其频繁,敕条数量极多;国家设有专门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敕令不再限于非刑事;仁宗以后,敕法律地位不断提高;大量民事、经济立法以编敕形式颁布于天下编例例,即断例,是经皇帝批准汇编的审断案件的成例;编例指将原本临时性断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条法事类四、行政立法(一)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1.以分割事权为主导思想,改革中央行政体制两府三司并保留三省六部2.以集权中央为目的,加强

4、对地方的监管太宗时,增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分设经略安抚使掌军事,转运使掌财赋民政,提刑按察使掌司法,提举常平使掌赈灾专卖(统称监司)3.建立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工作与官名、待遇不符)(二)官吏选任与考课制度1.职官的任用科举:沿用唐制,但录取任用范围较宽,三年一次殿试被制度化,创造了许多公平竞争的考试规则与方法,内容增加经义恩荫2.考课两宋专门设置审官院考核在京朝官及地方高级官员,考课院考核各官府幕僚及州县级官员。考课制度固定化和法律化,规定不同标准与内容,方法包括磨勘制和历纸制3.监察制度在沿有御史台的基础

5、上,增设了谏院、御史房、监司、通判、“走马承受”等监察机构,从面形成了更加严密的监察体系。五、民事经济立法(一)商品经济及其观念的发展变化1.土地的商品化和租佃制的普遍确立使劳动者积极性普遍高涨,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2.一大批士大夫提出“义利双行”主张(二)民事法律内容更新立足于保护私有财产,同时兼顾礼教、人情和风俗习惯,田产交易规定最为详尽1.确认保护所有权(不动产与动产)法律承认新垦荒地所有权,明确弃田归属权;通过买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以红契作为合法产权证书;打击盗卖和私自买卖等侵犯所有权的行为2.确立买卖、

6、典藏契约的有效要件3.完善财产继承制度(三)经济法律规范加强1.商业立法:禁止各级官吏借采购官需物品,勒索商人;规定交易活动中介人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商税范围和征收方法;严禁以履行公务之名阻滞商旅,盘剥商人2.专卖立法:禁榷3.对外贸易法规:海外贸易要朝廷批准;遵守官府禁令;外商靠岸应先检查;以礼优待外商,奖励有功人员,禁止官员妨碍对外贸易4.财政管理法规:建立比较完善的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划分中央地方财政收入,严格中央地方财政预决算会计制度六、刑事立法(一)创立新的刑罚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本意省

7、刑从轻,但不适用于死刑、反逆、强盗,刑种和刑等设置不科学合理,轻重悬殊刺配刑:弥补折杖法悬殊缺陷(杖刑、刺面、配役)死刑:增加凌迟(二)重典惩罚贼盗较之唐律加重,划定重法地、重法人,以非常之刑进行惩罚,不仅加重了对贼盗犯罪的处罚,还打破了正常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后期刑罚制度产生了恶劣影响。七、司法制度(一)君主集权的司法机关体系(1)中央(2)地方(3)皇帝亲自介入审判2、诉讼审判制度(1)区分民、刑诉讼(对民事诉讼时限规定了“务限法,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宋朝则规定了严格的断狱时限,称为“听狱之限”)(2)皇帝干预

8、司法,包括审判与录囚(3)重视勘验证据(4)鞫谳分司制度(5)翻异别勘制度中央三法司审刑院制勘院推勘院枢密院三司(户部)司法的多元化初现端倪。地方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太宗时设诸路提点刑狱司,主要负责监督地方州县的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各州县的重大案件,监察劾奏州县长官的违法行为,并可直接上报皇帝。八、辽金法制概况(一)辽的法制概况受中原汉文化影响,处在奴隶制向封建制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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