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法制史 中国古代法制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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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中国古代法制史第一节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一、立法指导思想“德”的含义:敬天,敬祖,保民。以德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配天,明西周初期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治国方针。西周法律特色是礼刑结合。后来被德慎儒家发挥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罚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亲亲父为首(家族范围),尊尊君为首(社会范围)。礼与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打仗之礼);宾礼(迎刑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质,较长的契券;剂,较短的契券。统一制作;设质人管理

2、。契约傅:是标的和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违背者为淫奔)。三不去:有所婚娶无所归;与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姻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继政治身份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不可考,后世诸子均分。承四、司法制度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大司寇;小司寇。基层:士师、乡士、遂士。司法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五听:辞、色、气、耳、目。制度三刺: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依次交群臣、官吏、国人商讨,体现明德慎罚。第二节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一、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前

3、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首次公布成文法。成文法公布铸刑鼎。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编刑书铸于鼎上。第二次公布。二、《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篇目:盗、贼、囚(网)、捕、杂、具(总则)。“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法经故律始于盗”。杂法中规定六禁:淫、狡、城、嬉、徒、金。《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二、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的普遍性。颁布了《分户令》和《军爵律》,富国强兵。商鞅变法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用法律的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太子犯罪,刑其师傅。第三节秦代法制

4、侵犯财产罪:盗;侵犯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罪法官渎职:见知不举、不直、纵囚、失刑。名逋事(已下达征发徭役的命令而逃走不报道)与乏徭(到达服徭役的地点又逃走)。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刑罚羞辱刑:髡、耐、完。经济刑:赀(罚款)、赎。秦代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以上为成年累犯加重法制刑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原则盗窃按赃值定罪法原共同犯罪与集团(5人以上)犯罪加重处罚教唆犯加重则诬告犯罪: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来制裁诬告者。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司法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进行法律监督。地方司法行政合一。第四节汉代法制

5、一、肉刑的废除导火线:缇萦上书救父。文帝: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废改为弃市死刑。除肉景帝: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刑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为结束传统刑罚制度,建立新的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二、汉律的儒家化自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对传统法制的影响至为深远。汉代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后世因袭之。上请:汉高祖刘邦七年。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均可适用。恤刑:矜老恤幼,80岁以上,8岁以下,怀孕未产者、老师、侏儒等,不戴刑具。老

6、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汉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确立,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儒的理论,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罪应处家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化春秋决狱:董仲舒所创,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审理案件,“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秋冬行刑:依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所建,除谋反大逆等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唐律“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溯源于此

7、。三、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承秦制,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司法机关监督机关: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武帝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地方司法官吏。又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第五节魏晋南北朝法制一、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法典及制度比较法典立法年代结构变化特色制度历史意义八议:来源于《周礼》“八辟”;亲(皇使中国法18篇;“具帝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有传统典在系统律”改为德行与影响的人)、能(有大才能)、功《魏律》魏明帝和科学上“刑名”置(有大功勋)、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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