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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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一、周公制礼:即在周公支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二、婚姻制度:基本原则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成立条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立的限制是同姓不婚。三、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言、纳征、请期、亲迎。后简化为三礼:纳采、纳征、亲迎。四、继承制度: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为保护财产世代相传,不被分散,长辈去世后。其权位、土地以及其他财产,由其嫡长子继承,祭祀继承人由其嫡长子担当。这种以嫡长子继承制度为中心的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被称为“宗祧继承”。)五

2、、《法经》:魏国的李悝所著。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前四篇为正律,《杂法》为杂律、《具法》为减律。《法经》的历史地位及影响:1、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2、贯穿重刑注意的法制原则。3、编篡体力与编篡思想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秦一、思想犯罪罪名:诽谤与妖言罪、妄言罪、以古非今罪、非听宣言罪、投书罪、挟书罪。二、告发案件分为公室告、非公室告。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百姓对此类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等。百姓对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汉一、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

3、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三、为巩固中央集权统治,一方面积极防范,严密镇压人民的反抗行为,另一方面削弱打击诸侯割据势力。主要罪名是:首匿、通行饮食、见知故纵、左官、酎金不如法、阿党附益。四、春秋决狱: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三国两晋一、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

4、处罚的特权制度。具体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二、准五服以制罪: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刑期分别是: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三、重罪十条: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称为3“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四、官当:官吏犯罪后,法律允许其以官职或爵位来抵罪的制度。隋唐一、唐律的特点:礼法结合、首创疏议、律条简要、立法技术完善。二、唐律原则是同居相为隐原则:同财共居

5、之人及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容隐犯罪者,可以减免刑事责任。(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适用此原则。)三、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宋刑法制度:一、折杖法:将笞、杖、徙、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的刑罚制度。其总体趋向是使刑罚减轻。二、刺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三、凌迟:千刀万剐。明一、奸党罪: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新增加的政治性罪名。奸党罪的表现是: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罚、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设立的目的及评价:强化封建中央民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有

6、一定的积极作用,加强了君主专制。但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促使皇帝疏远朝臣、崇信宦官,为明朝中后期的宦官专政提供了条件。明代政府封疆大吏,大多数死于重惩奸党罪的。二、加重对官吏贪污渎职罪的处罚。《大明律》沿袭唐律设“六赃”罪名,并于律首置“六赃图”,以示重惩贪墨之罪。此外,明太祖还制定《大诰》四篇,以更加严厉的手段惩罚贪官污吏。明初朱元璋立法重惩赃吏,对整顿吏治无疑起着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仅以严惩手段惩贪只能收一时之效,而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贪污之风。三、九卿圆审: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通政史、六部尚书的其余五位

7、(吏、户、礼、兵、工)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四、秋审: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侯案件的审判制度。因复核于每年农历秋(八月中下旬)进行,而称为秋审。五、朝审: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在押斩、绞监侯罪犯的审判制度,时间一般为每年霜降以后,秋审的前一天。六、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理,清王朝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单行法规。主要有《蒙古律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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