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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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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政策与管理安徽省财政厅农村局鲍习生第一部分耕地占用税国务院1987年4月1日颁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耕地占用税的目的:一是限制乱占滥用耕地,通过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保护宝贵的耕地资源;二是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一)纳税人凡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
2、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具体操作中,纳税人的确定方法是: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申请用地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二)征税对象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对象。条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一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是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二、
3、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施细则》明确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2008年,我省重新修订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主要内容是:(一)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分为三类三个标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定如下:一类地区,税额标准37.5元/平方米(菜地45元);二类地区,税额标准26.25元/平方米(菜
4、地33.75);三类地区,税额标准18.75元/平方米。(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范围是:一类地区:包括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二类地区:包括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
5、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三类地区: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考虑到农民是弱势群体,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将全省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占用耕地按低税额标准执行,并减半征收。(三)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四、乡镇财政在征收耕地占用税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对土地勘测定界结果进行监督根据《全国土地分类》,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确定的农用地面积。因此,乡镇财政所对建设用地申报
6、材料有疑义的,可以对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实地进行察勘,有问题的,要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二)对临时占地进行征收管理乡镇财政所要利用地点近、情况熟等优势,摸清临时占地面积和使用情况,主动登门宣讲耕地占用税政策,督促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拒不缴纳的,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采取强制执行或银行扣款等征管手段。(三)农民建自用住宅问题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7、,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以前年度农民建房占地的处理问题。我厅财农村[2007]29号文件规定:对2004年以前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征收机关又未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暂停清理征收;2004年以后,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农村居民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凡超过三年的,一律不得征收。(四)农村其他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税款征收问题根据《条例》的规定,凡占用耕地(包括自家承包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
8、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如建养猪厂、养鸡场、窑厂等建筑物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包括了畜禽养殖等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指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承包的耕地不属于上述其他农用地的范畴,因此,在承包的耕地里建猪社、搞养殖等,应当按章缴纳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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