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契税、耕地占用税申报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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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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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宣传材料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9号),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做好耕、契两税的税收宣传,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耕、契两税有关纳税事宜,我处拟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宣传提纲》(附件1)和《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申报需提供资料》(附件2)两份宣传材料,供各地参考。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后,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对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二0

2、一一年一月日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附件1耕地占用税、契税宣传提纲一、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

3、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二、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三、税率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

4、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我省契税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

5、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五、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部门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

6、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契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自2011年3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六、减税、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占用

7、耕地的,免征;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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