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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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税政科黄宏亮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宁乡县地方税务局契税篇一、什么是契税1、概念契税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的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2、发展史据史料记载,契税产生于1600多年前东晋时期;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后又经过了五次修改和规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

2、条例》。二、政策依据1、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2、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三、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条例》第一条规定。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四、征税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

3、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五、税率《条例》第三条3-5%《条例》授权《规定》4%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六、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权使用权出让、土地权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以上成交价格或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4、取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其计税依据为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5、以土

4、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价投资、入股、抵债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核定;6、以获奖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由契税征收机参照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七、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八、减税、免税《规定》第八条,契税的减征、免征,由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天内,报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减征、免征额超过5万元的,报地、市、州契税征收机关审批;超过40万元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

5、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1减征:①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含)以上非本市户籍的个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在本市属于家庭(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人)唯一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普通住房是指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经批准的减征;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契税的项目。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2、免征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6、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当有关土地、房屋用途改变应当补缴已经免征的税款。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经批准的免征;④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税;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⑥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契税和耕地占

7、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⑦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契税项目。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九、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知识讲座之契税篇宁乡县地方税务局十、税款的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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