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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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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法与耕地占用税法第六小组王一茗陈晓倩乔思行丁寒王美欢杨曜宁韩佳宁夏冬契税法一、概念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97年实行)二、立法原则及作用(1)广辟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2)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为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三、征收对象3.房屋买卖(1)房产抵债(按现值)(2)实物交换房屋(按现值)(3)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按入股房产现
2、值)以自有房产作股本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4)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按买价)4、房屋赠与5、房屋互换。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税率:幅度比例税率为3%-5%。具体执行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四、纳税人和税率1.计税依据:不动产的价格(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五、应纳税额计算
3、(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税②城市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4、行为(法定继承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例: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200000元;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成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丙换房差价款60000元(假定税率为4%)试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1)甲应缴纳契税:60000×4%=2400(元)(2)乙应缴纳契税:200000×4%=8000(元)(3)丙不缴纳契税六、税收优惠1、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3)
5、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税。(6)按规定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2、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1)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
6、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
7、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5)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6)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
8、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7)房屋的附属设施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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